法律|关于职工医疗期的相关法律问题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碰到的情况,这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笔者从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计算、最长医疗期、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七个方面介绍医疗期。

        一、医疗期的规定

        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二、医疗期的计算

        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最长医疗期

        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工资待遇

        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2019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

        五、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一)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及违法解除后果

        1、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无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两种。

        2、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果

        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

        (二)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医疗期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用额外支付经济补偿。

        六、医疗期满,员工无法到岗问题的处理

         (一)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尚未届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12年。

        2021年5月25日,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福建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8149元》,2020年厦门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5269元,月平均8772元。

        (二)医疗期满后,尚未痊愈,用人单位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用人单位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期尚未期满,劳动合同届满的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

        (四)医疗期期满,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七、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交医疗保险的问题

        (一)未参保职工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是一项法律强制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其支出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劳动者就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的,在法律上显然是可以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而言,劳动者根据该规定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须符合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

        3、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由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劳动者患病的,即便用人单位事后补缴医疗保险,对于未缴纳期间或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也不能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所以,劳动者通常都会选择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其仅赔偿医保可报销部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通常是高于医疗保险可报销的金额。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自己已支付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裁判机关一般会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核算可报销医疗费用金额,仅对医疗保险可报销金额予以判决支持。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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