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与准毕业生签劳动合同,应否双倍赔偿?丨河西老杨头

社会现状

据媒体报道,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将高达874万,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大关摆在眼前。很多准毕业生,在大四、研三的最后一个学期甚至学年便通过校园招聘、网络招聘等方式找到合适的工作;也有一些准毕业生提前进入心仪的企业工作。不过也有很多准毕业生反映,很多公司以未取得毕业证为由暂时不签订劳动合同。此类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应否对准毕业生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双倍赔偿?

经典案例

高某时年系A大学大四学生,2011年12月12日高某应聘进入B家具公司工作,任导购员一职。入职时,高某与B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1800元+300元餐贴,转正后底薪2500元+社保+个人业绩提成+300元餐贴+100元通讯贴。”B公司与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相关规定为高某缴纳社保。

在职期间,高某接受B公司工作安排,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B公司也未向高某支付加班费;但每月工资正常发放,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11年6月,B公司累计向高某支付工资13303元。

2012年6月12日,B公司突然向高某口头告知明天不用上班;高某坚持上班,却遭到公司驱赶。后于6月14日,高某被告知全公司放假七天。6月16日,高某收到了B公司的辞退通知书。高某认为B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委未受理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B公司辩称,高某未毕业,在B公司工作为实习,且是A学校的勤工俭学单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具备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以就业为目的到B公司工作。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实习单位,不能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100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周末加班工资2538元,节假日加班工资392元,合计16530元。

应对建议

准毕业生在面临用人单位以未取得毕业证或其他原因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准毕业生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准毕业生虽未取得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但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处工作时,其已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所针对的应当是利用学习以外的空余时间、空闲时间进行假期实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或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生,且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者不定期劳务工作获取劳务报酬的情况。

2、准毕业生不存在不允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极少数少年班或者其他情况的学生,大部分准毕业生都满足该项年龄标准,原则上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此外,即将毕业的大学、大专院校学生,作为即将面向社会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也有着就业自主权,国家并未对即将毕业的大学、大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明确禁止性规定。

3、判断准毕业生的就业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关系

判断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以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实践中,部分企业与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有部分企业与准毕业生签订《实习协议》。合同名称并不代表双方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判断双方所签订、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本质特征来看。一般而言,劳动者具备受雇用人单位的状态,在劳务提供中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等,都可以体现双方的劳动关系。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准毕业生、肄业生、退学学生,均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一员,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若用人单位接受了准毕业生提供的劳务,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每月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法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条款。

准毕业生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向所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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