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勃律师提示:公司权力的持有人--股东的刑事风险防范篇》

首先看股东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的?股东,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公司就不可能存在。

其次,股东刑事风险分析。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按照其出资数额,享有分享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对内对外的相关法律义务。对内,股东要依法依约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外,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举一实务案例:张三、李四、王五为甲公司的大股东和设立时的发起人之一。在甲公司设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各自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制作并提交了虚假验资报告,其虚报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的规定)。那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虚报注册资本并成功设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当然,公司权力持有人股东除了可能涉及到以上“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实务中出现的案件情形,还可能会常涉及到以下罪名: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妨害清算罪;3.职务侵占罪;4.挪用资金罪;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虚假破产罪;9.诈骗罪;等等……

你可能感兴趣的:(《张勃律师提示:公司权力的持有人--股东的刑事风险防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