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权利的三棱镜(中)

      当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难题,无数的个人便集合起来形成集体并希望通过集体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形成集体的过程中,成员们向集体让步了自己的部分权利或者是为维护集体的稳定,将自己应当被约束的权利提交给集体,进而形成社会契约。而在集体中杰出的人才,被选拔出来管理这些权利。所以本质上说,集体的权利是个人提供的。再回到笔者所说的酷刑是暴力的观点,实施暴力权力属于应当约束的权利范围,个人将这一权利给了集体,也就是国家,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惩治罪犯是约束暴力的一种行为,这是正确的。

        可是不论是酷刑本身还是将酷刑作为一种公共景观展示的行为,这就是另一种暴力行为的呈现。那么,权力机关公然去展现暴力的行为,就会反射出垄断暴力使用权的错觉,在公民的心中,这样就可能被理解成侵占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纵然是在法理方面的给予破坏社会契约的人一定的惩罚。第二,站在道德体系的角度,权力机关如此强硬、残忍的表现自己的执法行为,反映出来是一种非理性、不人道的。而且血腥的场面也会让民众容易产生恐惧心理,“高压政治”的错觉也会随之到来,特别需要说的一点是,倘若大多数人对于“过分的酷刑”报以欣赏、欢呼态度,那也容易造成社会人性的冷漠。第三,酷刑除了出现在刑场上,在拷问中也有显现,就像文中总结的那样“在拷问中,痛苦、较量和真理是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共同对受刑者的肉体起作用”②屈打成招也可能在酷刑面前发生,司法的审判依靠对于人肉体痛觉的考察,本质上就是不完全严谨的法理程序,依靠这种方式伸张的正义就不能再称为正义,而是披着权利外壳的伪正义,是为了展现权力机关的强权政治。

                      纪律与监视的“监狱网”

      当社会进步,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在后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人们在争议中探讨通过对犯人肉体的刑法是否是惩罚不正当社会行为的功利最大化的方式,文章后半部分先以训练理想士兵为例子,引申出人体在一定的训练条件下是可以被塑造、规训的结论,最后得出“训顺”这一重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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