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的经济学课062

产权保护原则之三不可转让原则(续)

一、器官移植之争:重要的是权衡意愿与后果。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摩尔不具买卖自己器官的权利,所带有的特有细胞的所有权不归原告所有。而医院的实验室,由于每天接到的标本成千上万,所以它没有义务去确定这些标本本身取得途径是否合法,即医学院也没有责任。有法官认为,摩尔至少应有知情权,应知自己的器官有那么值钱。也有法官认为,知情不知情没有关系,由于他没有拥有这个器官的权利,也不能分一杯羹,所以他并没有损失,既然没有损失,不知道也可以。

(薛兆丰)个人看法是,如果摩尔对自己的器官没有任何所有权的话,那么他当然一分钱也挣不了。但是如他有所有权的话,能挣多少呢?也不应该很多,因为从一个极端上来看,他对后来研发的产品没有任何贡献。与此同时,他自己的禀赋,他有那么独特的细胞,能产生那么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租值(只要能够带来收入的就叫资产,而对资产的付费就叫租),所以一定会有许多医疗机构争抢这个细胞,如果能分到可观收入,也是不奇怪的。

但讲此案件的分析重点,在于一个人如果拥有自己器官的买卖权的话,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不拥有这个权利的话,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约定,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二、器官移植的成本与效果。

器官移植的医学技术是逐渐攻克的。目前除了神经系统除了大脑不能换以外,其他的都可以换了。当器官移植变成可能以后,再禁止的成本变高了,而且随技术的成熟,价格越来越低,这个禁令所带来的损失变得越来越大。当然要看到,不得不出售自己器官的人,可能是不情愿的,可能是迫于贫困的,也要看到另外一面,一直等着器官因为没有器官而在等死的人,这样的人本来可以得到器官,但禁令使希望变得渺茫。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付费能够增加供应。很多人认为如果放开器官买卖,那么穷人就会不得不因为想赚点钱,而出售自己的器官,其实如果器官买卖合法化,谁都斗不过死人,他们会成为最大的器官供应群,有很多因病而亡的人,他许多器官还是能用的,而且每天因交通意外而死的人也挺多的,他们提供的是更新鲜的器官。

什么办法让人们主动捐献他们器官?如果发生意外,一个人可以把所有的器官都卖出去,能够赚几十万上百万的话,那么他们就更愿意在驾驶执照上填上一项,说万一发生意外,他们愿意出售的器官,这个时候的供应源会比今天大得多。这个效应应该考虑。

其实现在医学界还在推一个新的概念,就是脑死亡,因为脑死亡要先于其他器官的死亡,以脑死亡作为宣布一个人死亡的标记,人死亡的时间往前推,其后果是如果实施器官移植,那么其他病人会得到更新鲜的器官。这个运动推动的一个力量,当然一方面减少医疗费开支,另外一方面就是器官移植所产生的需要。我们要看到他们的背后的经济原因。

三、毒贩为什么反对毒品合法化?

有不少德高望重的经济学家,长期主张毒品合法化,包括获诺贝尔奖的弗里德曼,包括研究歧视家庭犯罪问题而出名的加里.贝克。弗里德曼说,跟瘾君子摆事实讲道理,说吸毒不好当然是对的,但用法律来惩罚他们,就缺乏法理上的依据,因为哪怕一个人自杀,我们也没办法惩罚他,他如选择慢性自杀,我们有什么理由去惩罚他呢?

一旦毒品合法化以后,吸毒的人可能变多也可能变少这不知道,但有一点很重要,就是非自愿吸毒的人数量一定会下降。过去不少人吸毒是被人诱惑被人陷害,一旦上瘾就被人控制,无法离开,但如果毒品合法化,像苹果牛奶一样满街都可以买到时,没人可因此控制别人了,吸毒是否都是个人选择。

另外,缉毒所要花费的精力和各种资源非常庞大,黑社会和各种地下组织应运而生,这是巨大的资源。

如果合法化,第一个反对的人是毒贩,他们不能赚那么多钱呢,这个问题在美国是真正的热点,在加州的大麻合法化已经越来越近了。所以法律到底怎么走,最后经济力量的考量,其实有很大的决定作用。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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