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对于用人单位责任承担法律适用情况

不完全统计判决案例的情形下,结果如下: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提供空白的劳动合同或缺少必备条款,可被认定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2019)闽0206民初2305号】、【(2014)庆中民终字第494号】

2、用人单位以劳务或兼职劳动合同掩盖真实劳动关系,可被认定为未签劳动合同。【(2017)粤13民终2145号】

[if !supportLists]·       [endif]3、用人单位以入职登记表、员工档案等作为劳动合同的,可被认定为未签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必备条款有约定,但部分约定不明的,一般认定为有效,双方可以补充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集体合同,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18)吉0723民初875号】

5、认定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但缺乏必备条款的,出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因此受到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因法条明确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形

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责令改正。且一般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认定。【(2017)宁0104民初13126号】、【(2017)京0108民初53790号】

三、用人单位操作建议

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图规避劳动合同义务,一旦产生劳动争议,规避行为不但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额外利益,反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损失。

因此,自招录劳动者之日起,用人单位即应和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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