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2

在電影中透視美國的陪審員制度(2)

二、现代场景中的陪审制度

(一)实践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比美利坚合众国本身的历史都要长。对于一个外国人而言,嚼口香糖的山姆大叔一律都是美国人,但对于一个具体的美国人而言,他首先属于一个州,然后才属于联邦。陪审制度在各州的实践当中多有出入,我们主要以马萨诸塞州为例。

第一步,陪审员的遴选。

来源广泛而又多元化,具有代表性的,与被告人分享同等价值观的陪审员的遴选关系到庭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征召候选陪审员的总名单由选民登记表、户籍登记簿、纳税记录、电话簿名册、驾照和社会保险号码等方式产生。马萨诸塞州由于每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自然以人口普查表作为陪审员候选被召的名单。但是这样的名单并不能保证候选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因为有很多人享有豁免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包括律师、教师、医生、警察、神职人员、议员、民选或委托的官员、法官和家庭主妇等。在马萨诸塞州,这些豁免权被最大限度地取消,公民是否能够豁免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此,只要是年满18周岁且居住在马萨诸塞州的美国公民,均有机会被征召入选。不具备资格的理由是:

1.不是美国公民。

2.年满70岁并选择不担任陪审员。

3.未满18周岁。

4.不会说并且也听不懂英语。

5.已经永久搬离本郡。

6.目前不在本郡内居住,并至少一年内都不会回来。

7.过去七年内曾因重罪被定罪,或目前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被羁押中。

8.在过去三年中曾报到担任陪审服务,或目前已被传召安排担任其他陪审服务。

9.因身体或精神状况以致无法履行陪审员义务。

10.家庭成员中有永久性伤残人员,且本人是主要看护者。[28]

在马萨诸塞州的城市地区,比较大的法院可能一天需要传召大约100~150位候选陪审员;比较小的法院一天也需要传召大约30~40位候选陪审员。这项工作是从一份传召通知书开始的。

首先,在庭审之前三个月,候选陪审员会收到一份传召出任陪审员通知书。和通知书一同抵达的还有陪审员确认表格(Juror Confirmation Form)、陪审员指示和信息(Juror Instruction and Information)、陪审员义务须知(A Few Things to Know About Jury Duty)、审判陪审员手册、陪审员保密问卷等。据此,候选陪审员初步判定自己是否有无资格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开庭的时间、地点等。当然,如有必要,您可以延迟您的陪审员服务—— 一年之内,候选陪审员自行改期,选择另外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有困难,您还可以要求转调就近的法院。如有听力方面的困难,您还可以要求调频助听器。通过陪审员指示和信息以及审判陪审员手册,您可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您的雇主必须支付您陪审服务头三天的薪资,并且不能无理干涉您的陪审工作。三天后,州政府将给付您每天50美元的酬劳。您还可以得到以下信息:需要带的东西,禁止带的东西,着装和突发情况的处理等。更重要的是——您必须明白——没有人享有陪审义务的豁免权,如果您拒绝法庭传召,法官可以以藐视法庭罪论处。如欲了解更多信息,有专门网站和电话可供咨询。其实,任何一个美国家庭都对此耳熟能详。作为未成年人,他们会看到父母收到类似的传召。作为学生,各大高校广泛设立的校园陪审团,对他们而言并不陌生。作为社会人,法庭旁听权广泛的开放性不拒绝任何人。对于一项载进宪法的权利,公民自然不敢轻慢。除此之外,每一名被召陪审员都需要如实填写一份陪审员保密问卷,涉及被传召人的姓名、性别、地址、教育情况、工作经历和法律经验等,以及配偶或伴侣的同种情况。同时还有一个广泛性的问题:您的背景、经历、工作、培训、教育、知识或信仰中是否有影响您成为一名公平公正的陪审员因素?最后在陪审员宣誓之后签字——我保证已尽我所知在此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我了解若表中有任何实质事实的故意误导或遗漏均被视为犯罪,一经定罪可能面临不多于2000美元的罚款。[29]

其次,在指定日期,被传召人携带陪审员保密问卷到法院报到,接受法院遴选。法警会将候选陪审员带到一间独立的与外界隔绝的等候室,第一个原因是避免因接触到与案件相关的人或信息,而影响到陪审员的中立态度;第二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法院有严密的安检措施,除法警之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接着候选陪审员会被要求看一套录像,关于法院机构设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庭审程序,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为对候选陪审员的进一步教育。紧接着候选陪审员20~30人一组被带到不同的法庭,法官会致一封热情洋溢的欢迎词——向您与府上致意,感谢您出任陪审员工作以及在此期间所作的牺牲;亦希望您对能够在我们民主制度里扮演的这个不可替代的角色引以为荣。之后,法官会向候选陪审员介绍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律师、证人和案情。候选陪审员宣誓,进入口头询问(voir dire)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律师在场,以候选陪审员提供的陪审员保密问卷的副本[30]及其对询问的回答为依据,进行最后一次遴选。

遴选的方式有两种:有理否决(或称有因回避)和无理否决(或称无因回避)。作为律师的权利,前者无次数限制,后者有次数限制。律师的无理否决权一般只能行使三次或五次。在整个遴选过程中,法官享有充分的裁量权。有理否决是出于明确的理由,律师确定候选陪审员由于偏见或成见,或者由于某种因素而对己方不利,从而将其排除在外。无理否决不需要提供理由,但绝对不能针对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宗族等方面。法院禁止任何歧视性行为,不论其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生地、年龄、宗族、残障或性取向。如果法官发现律师的无理否决是基于以上歧视性理由,法官可以驳回,从而使该陪审员留下来。在马萨诸塞州,法官对候选陪审员的询问是有法律规定的,针对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问题,法官酌情裁量,此举意在陪审员的中立性和隐私权之间求得平衡。法官必须询问陪审员或者其亲戚朋友是否与案中的当事人相识或有某种关系,是否有利益牵涉,是否就该案曾经发表过意见或接触过相关信息,是否注意到有任何偏见或成见。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会询问陪审员是否理解被告是被无罪推定的,由检察官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为止。法官也会根据案件性质提出额外的问题,陪审员的回答也作为当事律师挑选陪审员的依据。

双方律师都会尽量挑选对己方有利的陪审员——这样,被排除的可能恰恰是正直的,留下的反而是有偏见的。“在美国的律师界也流行着一些挑选陪审员的‘潜规则’。例如,美国的黑人、爱尔兰人、犹太人、意大利人及东欧人往往是公诉方不喜欢的候选人,因为他们在美国历史上的受迫害者经历会使他们同情被告人;而美国的英国人、德国人及斯堪的纳维亚人则一般是辩护方不喜欢的候选人,因为他们不容易受怜悯等情感的影响。此外,银行家、股票经纪人和白领工人是公诉方喜欢的陪审员;工会成员、艺术家、音乐家和蓝领工人是辩护方喜欢的陪审员。大多数辩护律师还认为,就陪审员而言,年轻的比年老的好;女的比男的好;穷人比富人好;结婚的比单身者好。当然,陪审员会情不自禁地在心理上倾向于与其同种族的当事人,则是一条‘铁律’”。[31]没有明显理由就排除一名陪审员,也导致一种看法:案件的裁决取决于陪审团的成分而不是案件本身的因素。

整个询问和挑选过程都在法庭上进行,所有人都可以听得到。经过这样一套程序,最终产生12名正式陪审员和3名候补陪审员。他们将一起在陪审席上参与整个庭审的全过程。至此,陪审员的遴选过程结束。法官会对新近组成的陪审团不厌其烦地作出如下指示:首先,你们不得试图收集任何在本法庭看到和听到以外的关于本案的其他信息,也就是说不可以与任何人,包括你们的家人和朋友谈论本案。第二,你们不得与任何人谈论本案内容以及你们的陪审工作,也不得让任何人与你们进行这种交流,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博、聊天室、Facebook等方式。此外,你们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不当地影响本案结果的行为,或接触可能有此影响的信息。你们任何不慎的行为都可能危及到本案审判的公平性,甚至导致无效审判的出现。在整个审理期间,这些限制都将适用。[32]

第二步,控辩双方举证与质证。

首先是控辩双方开场陈述。作为控辩双方的第二次交锋——第一次对阵在陪审员的挑选上就已经发生——自然是针锋相对。开场陈述关系到陪审团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因此双方都尽量争取能让陪审团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如果是刑事案件,检察官会义正词严,痛斥被告人的恶劣行径,尽量激起陪审团替天行道的正义感。辩护方则反其道而行之——甩出情感牌,逐步引导陪审团注意到被告人悲惨的童年,不幸的人生遭遇,最好能够暗示被告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从而引起陪审团悲天悯人的同情心。双方一般都选择在一小时之内结束陈词,避免因冗长的发言而给陪审团留下不好的印象。

接下来就进入了漫长的举证质证阶段。庭审期间所呈示给陪审团的证据都事先经过法官的一一衡量。根据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合法性、可靠性与真实性,法官会对证据的有效性进行裁定,避免对陪审团形成干扰而引起不公的偏见。如果控辩双方对某项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纳发生异议,由法官裁决。证据有证人经过宣誓程序提供的证言,以及呈庭物证。证人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前者是对事件或事实有第一手知识的证人,后者是以自己的科学、技术等专长协助陪审团决定事实的证人。[33]法官负责裁定证据的可接纳性,并不会决定证人的可信性。举证期间,每一方都有机会透过交叉询问来查验对方证据的可信性和准确性。质证时,当事律师会针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可信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寻求漏洞,从而引导陪审团对证人的证言产生怀疑。无疑,这一阶段通常最为耗时,陪审员极易疲劳、困倦,好在法官会选择在恰当的时候予以休庭。

举证质证环节结束,庭审进入最后陈词阶段。这也是当事律师最后一次争取陪审团的机会。

第三步,陪审团评议。

法官再一次向陪审团强调,“作为陪审员,你们是独立并且唯一的本案事实裁判者,你们的责任就是认定本案相关事实;作为陪审员,全由你们决定要不要相信某一位证人,要不要采纳某一份证言;作为陪审员,你可以决定相信证人的部分证言或者完全不采纳他的所有证言。对于已经决定采信的证言,你们可以自行决定此证言的分量,对于从这些证言中可得出什么推断、结论也全凭你们做主。”[34]请你们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唯一的依据是你们在本庭所听到的和所看到的。随后陪审团会被法警带到一个单独的评议室,直到他们作出裁决。整个裁决过程采用秘密评议,一致通过原则。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会形成关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如果不能一致通过,悬而未决,就会造成案件“流审”。

最后一步,由法官宣读裁决。

陪审团作出裁决之后重返法庭。法官当庭宣读结果,如果被告人被裁决有罪,法官会作出量刑,至此案件审理结束。

陪审员自由心证,无须对裁决说明任何理由。为了确保陪审员的裁决真实严谨,法国、西班牙等国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了问题列表制度。审判长制作事实列表,就被告人所被指控的每一项罪名,向陪审团询问以下问题:

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2.犯罪事实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3.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陪审团也随之解散。


(二)困境

无论内行或外行,对陪审制度首先的责难是劳民伤财;似乎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上人人都是专家。批评者的观点集中在这里:有人说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器强加在人民头上的义务,侵扰了公民个人平静的生活;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

美国公民的陪审权在1787年宪法中并未提及,而是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追加在1791年的十条宪法修正案里,也就是后来的《权利法案》。如果是陪审制度侵扰了公民个人平静的生活,那么又何必大费周章将其写在宪法修正案里呢?这样的指责实在是无知而又愚蠢。一个美国公民被传召并且经过一系列的遴选程序而最终能够坐在陪审席上,这样的机会一生能有几次?恐怕不会多于他们离婚的次数。

其实,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陪审员的遴选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甚至表现在这样的细节:法院会在开庭前十天左右告诉您停车方位,并提供详尽的地图和交通指南。在马萨诸塞州,候选陪审员可以选择改迁,也可以就近安排,如有需要可以提供调频助听器。如果您是学生或失业人员,您可以在陪审服务的头三天,每天获得不超过50美元的花费报销,第三天以后,由州政府给付您每天50美元的薪酬。法律规定,您的雇主必须支付您担任陪审服务首三天的薪资,并且不能无理干扰您的陪审工作。您也不可因履行陪审义务被解雇或惩罚;在陪审服务期间,也不可以被要求值夜班。三天之后,州政府支付您每天50美元的报酬。有些雇主会在三天之后继续支付正常薪资。如果您生病或伤残,可以延迟服务,或转调到无障碍设施法庭,或通过提供医生证明提出不具备资格的申请。如果您是幼儿看护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法官都能够酌情予以开释。在方便民众履行陪审员职责的诸多措施中,更为重要的一项举措是“一天或一案”制度,并且该制度已经由马萨诸塞州推广至全美国。被传召的候选陪审员面临法庭的遴选不外乎有两种结果:抽中或未被抽中。如果一整天都未被抽中,那么就算他已经完成了任务,这是“一天制度”;如果被抽中并且成为某起案件的陪审团中的一员,那么他一定要等到结案方算完成任务,95%的人会在三天以内完成审理任务。[35]

对陪审制度的第二项指控是它影响了司法效率。其实,效率一词最不该出现在司法审判当中。恶法,不义之法的效率最高,恐怕它们的目的也在于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并且能够使用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民事案件并没有强制要求全部使用陪审团,90%~95%的民事案件都不适用陪审团审判,不过高等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中,陪审团适用的比例高达90%,剩下的10%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放弃了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行政案件或者譬如说家庭纠纷、离婚案件涉及小孩抚养权的案件都不由陪审团来审判。[36]总体而言,在美国有90%的案件是通过非审判的方式结案的。因证据不足、事实上根本不成立、不该受理等情况将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通过辩诉交易、庭前和解等简易程序在审前结案。在剩下的进入庭审的10%的案件中,一部分有法官独任审判,其他的交由陪审团。[37]

再者,陪审团人数并非总是固定不变的12人。在地方法院,如果某起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性质不是很严重,6名陪审员也是可以的。只有在高等法院,一般来说才需要12名陪审员。当然,这并不是不可变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应允,并且情况合理,多一人少一人也是可以的。12人的设计不仅仅是承袭惯例,更重要的是出于陪审员的代表性,审理的慎重性,腐蚀陪审团的难度性等方面的考虑。12人组成陪审团,已经足以获得群体性的安全。在美国,任何试图贿赂、恐吓、绑架、伤害陪审员的行为都被列入刑事重罪。不用担心,陪审团裁决这样的案件绝对不会没有效率。

其次,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是拖慢司法效率的又一因素。因此有人建议,以简单多数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裁决。这样我们再也看不到像《十二怒汉》这样精彩的电影了。无疑,也会有更多的冤案发生。一致裁决将审判建立在人类所能达到的最无可置疑的基石之上——这个国家以一致的声音宣布——你有罪或无罪。这样的审判不一定准确,但却令人信服。

这里引出一些疑问:司法机关是否应该像政府那样去追求效率?最高的结案率、最低的上诉率,这样的法院就是最好的法院吗?公众对法院的苛责集中在它的效率上吗?

一个法官一生的荣耀不在于他审理了多少案件,而在于他不曾让一个无辜的人含冤入狱。

针对陪审制度的第三项指控是它浪费了纳税人的钱。为了20美元的纠纷而花费20000美元动用陪审团审判,值吗?[38]谁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不会是尖酸刻薄的功利主义者,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值!也不会是吹毛求疵的无政府主义者,因为他们只针对政府,并且必要的时候还仰仗法院主持公道呢!那么也有可能是戴眼镜的经济学家,一群只关心数字不关心政治人见人怕的家伙。当然,最有可能的恐怕还是外国人。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人类首先参照的标准不是金钱。私人决斗和神明裁决无疑是最于节俭有益的,如果纳税人坚持的话。再者,陪审团的开销,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取之于纳税人,也用之于纳税人,又怎么是浪费呢?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又怎么能够在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本上斤斤计较呢?

最后,一个针对陪审制度广泛而又致命的质疑是——陪审团,能行吗?

首先,陪审团审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由于陪审员一案一选,随机产生,这就会给人造成一种直观的印象——陪审团的裁决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或然性。加之“陪审员的裁决是一整套复杂因素的产物,这些因素至少包括:陪审员的个人历史、性格以及社会背景;态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个人认知过程的局限和癖性;审判所举证据的性质;以及那些应当规范理解、权衡和应用证据于裁决的法律规则。”[39]因此,人们自然会生出以上疑问。

其次,司法制度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特点也成为精英主义者排斥陪审团的又一个理由。有趣的是,民主主义者对他们的回应也正是基于同一个理由。司法制度越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它就越可能走向神秘化、专制化,越可能成为统治者手中的鞭子。为了避免仆人的鞭子抽在主人身上,这就是我们需要陪审团的理由。无论法理多么玄奥,无论论证多么抽象,无论逻辑多么晦涩……同世为人,陪审团不能裁决的事,难道就因为法官熟知几部法典就可以决断吗?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一语中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历史上,陪审团也曾因为很高的无罪释放率而广受诟病。

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陪审制所捍卫的自由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真正罪犯’的自由”,“宽容的心态以及过高的无罪释放率已严重损及司法权威,并直接导致犯罪率的剧增……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与其称陪审制为‘自由守护者’,不如称之为‘罪犯包庇者’”。[40]

感谢上帝,我们只是错误地释放了他们,而不是错误地绞死了他们。

“陪审团有无罪开释的权力,而法官有在陪审团裁判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的权力,这种权力分立就形成了裁判权的内在制约。”[41]法官不会坐视一个无辜之人被陪审团判处有罪而无动于衷。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判决与证据背道而驰,法官就有权通过一个名为“与陪审团裁决相反的判决”(JNOV)的程序驳回判决。但是法官必须十分谨慎,因为这种现象的发生会严重损害公众对陪审制度的信心。不仅如此,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相互制约还体现在陪审团废止权上。如果陪审团认为按照法官指示的法律作出裁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公正或不平等,那么他们就有权拒绝适用法官指示的法律,而独立地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出裁决。此外,上述制度的存在也为陪审团的公正审判增加了有力的一环。

再者,近些年来广泛兴起的陪审团审理案件的创新实践也为陪审团的有效运作提供了保障。马萨诸塞州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42] 

第一,允许陪审员记笔记。特别是在漫长的举证质证环节,陪审员接触的信息量大,而且极易疲劳,自然会影响到他们对证据的记忆,而且有些陪审员自己本身就有记笔记的习惯。法院为他们提供纸和笔,使用与否,全凭自便。当然,法官会事前予以恰当的指示:提供纸和笔给各位并不是建议你们必须做笔记……切记不可因做笔记而分心,证人在证人席上的举止,陈述证词的方式,和证词一样是你们判决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二,使用简明语言。法官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陪审员能够充分理解为宜。如直接以诉讼当事人的姓名相称,取代原告,被告,控方,辩方的复杂称谓。

第三,允许陪审员向证人提问。这一举措,广受争议。现代陪审制度不要求陪审团以任何方式查证案情,举证的责任由控辩双方负责,不同于传统的“知情陪审团”。后者因知情而难于保持中立,因探查的冲动,好奇心的驱使而难免不心存偏见。同时,支持陪审员向证人提问的理由也是充分的。陪审员深思熟虑的问题不构成影响公正审判的风险,反而可能有助于发现真相。当然,在决定是否应该允许陪审员向证人提问前,法官会与律师协商。现在普遍采取了一种折中的作法——陪审员把所提问题写在纸上交给法官,有法官决定是否可以发问。

一个奇怪的悖论是:在公众有权放弃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如果陪审团不行,那么它又为何会有如此之高的适用率呢?

在历史上,陪审制度也一度因种族问题而引发严重的公众信任危机。如何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获得一种超越种族的信任,是陪审制度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美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三K党对黑人施加残酷的种族迫害,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因此而被定罪或受到惩罚。原因在于陪审团的成员本身就是罪行的同情者、支持者或教唆者。内战的胜利解放了黑奴,但并没有因此而提高黑人的地位。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残杀黑人而逃脱制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43]直到马丁·路德·金的时代,种族危机仍在延续。1992年震惊世界的美国洛杉矶骚乱,致使58人丧生;原因在于涉嫌殴打黑人的四名白人警察未被定罪。四名警察被起诉到当地法院,但在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提出了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理由是此案在洛杉矶市的公众中已形成巨大偏见。最后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将审判地点转移至锡米峡谷地区法院。不过,锡米峡谷镇95%的居民都是白人,而且当地有歧视黑人的传统。最终,11名白人和1名墨西哥裔组成的陪审团将四名白人警察无罪开释。[44]

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和陪审团的种族成分之间的某种神秘关联,引人猜想。无疑,辛普森案给我们提供了绝佳的案例。

美国著名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1994年被起诉谋杀。1995年,由8名黑人,2名南美后裔,1名印第安人和1名白人组成的陪审团裁判无罪。刑事诉讼之后,被害者的家人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为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由9名白人,1名黑人,1名南美后裔和1名亚裔(混血)组成的陪审团裁判辛普森败诉,应赔偿3350万美元。2006年,出版“虚拟杀妻自传小说”《假如我干了》(If I Did It)大出风头。2008年,因持致命武器抢劫罪被起诉,由9女3男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定有罪,被法官判处33年监禁。[45]

案情扑朔迷离,无从评议是非,公众对此案的裁决不一定信服,但却能坦然接受。之后,我们思考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假如我是陪审团的一员,我会作何裁决?”

陪审制度在实际的运行当中有着深深的时代印记。实际上不是陪审团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是我们。如果我们带着不公的心进入陪审团,又能指望陪审团什么呢?

一直到1860年,美国才有第一个黑人坐上陪审员席。直到1870年,美国才有第一位女性陪审员。马萨诸塞州第一位女性陪审员的到来更是迟至1951年。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出现在我们这个时代。

我拒绝将种族压迫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公归罪于陪审团。相反,我认为陪审团在促进种族融合方面有着一种被远远低估的贡献。

在种族隔离的年代,无论是物理隔离还是心理隔离,都只会让种族矛盾朝着完全相反的方向越走越远。在法庭原告或被告的位置上,黑人和白人都处于与自己肤色相反的一方。只有在陪审席上,他们才能够面朝同一个方向。在陪审团之外,他们有着不同的身份,来自不同的阶层,持有不同的观点……诸多的差异使他们不可能走在一起,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机会,偏见将他们分割在不同的区域。黑人、白人;穷人、富人;平民、政客;青年、老人;球迷、牧师;病人、医生;工人、老板;朋克、嬉皮;摇滚,爵士……他们固守着对彼此的刻板印象,甚至带着某种程度的敌视,但是在陪审团,他们感到前所未有的平等——裁决结果取决于任何一票。他们争论、交锋、倾听、理解……最终达成一致裁决,代表国人行使正义。整个过程当中,他们不仅一致裁决,而且还能达成某种形式的谅解,消除因无知而带来的偏见,弥合社会隔阂的裂缝。如果由法官独任审判,公众仍然不免猜想法官的肤色和审判结果之间的某种关联。这样,引起公众不信任的将不会是陪审团,而是法官背后的整个国家。就这样,一场潜在的政治危机因为陪审团的存在而被巧妙地转移。

为什么要设立陪审团?最好的理由莫过于请想一想——如果没有陪审团,社会、国家和我们将会怎样?我们支持陪审团的理由不是因为它是一项最完美的制度,而是因为没有比它更完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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