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本条分两款,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多个民事主体基于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这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条规定对这一内容加以强调,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以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就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则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

(3)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只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其他种类的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应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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