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被讨论的知识产权

我更期待从逻辑上去推论而不是引用经验案例来实证自己对于知识产权的观点,因为这让我感觉更贴近经济学的方法,用历史和现实经验来辅证经济学观点可以帮助不了解或者不太完全了解经济学的朋友减少阅读难度,但这并不能代替逻辑推理这种核心论证方式。当有人描绘出知识产权的10种好处并列举出实际例子时,请放心,我们可以并不费劲地指出知识产权的10种坏处并列举出实际案例,相反亦然。

(一)不是知识是不是应该有产权的问题,而是知识无所谓产权与否的问题。个体的活动都是指向一个具体目的的,并认为达到这个目的可以让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好。在追求这个目的实现的过程中,会使用各种资源,有些资源是稀缺的如土地,有些资源是不稀缺的阳关空气。对于稀缺性的资源,会面临谁有权使用它的问题,因为一个人的占有会排斥他人的占有,因此会产生产权(财产权)并形成习俗和法律上的共识来解决这个问题。一块被新发现的土地(或一箱被种植出的苹果)是稀缺的,因为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占有意味着其他人无法占有;被新发现的知识则不一样,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占有不会妨碍他人也占有。从产权是预防和解决人们使用资源时的冲突这个角度来说,知识是没有产权的。大家共同使用不会产生冲突,而且知识存在于人头脑中,无法被剥夺,被他人知晓后也无法从他人头脑中夺回,我们可以限制一个人对物的占有,却无法限制他对知识的占有。

(二)知识产权的支持者如果旨在保护和激励创新活动,不需要通过行政权力创设诸如专利权和版权之类的排他性特权。书籍、音响制品是稀缺的,也是有产权的,但内嵌在其中的知识却不是稀缺的,也没有产权。保护这些知识等同于保护这些知识的载体:书籍、音响制品不被盗取,这是最简单的财产权范畴,对这些物品的保护已经暗含了对知识的保护。作者可以选择有价出售或者无偿分享自己的成果,他需要根据收益模式、创新成本、保护创新的成本等因素去决定他使用成果的方式,并自己付出成本去保护其成果。作者或者出版社当然可以约定购买者没有复制该产品的权利,否则将被追究责任,如果购买者违约复制,那他并不是侵犯了知识产权,而是违背了合约。通过强制力赋予财产权以外的排他性权利是多余的,设立这些权利的审批和登记机关会增加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需要由其他人来承担,同时一项创新活动的成果是否具有价值、具备多大的价值需要市场来评估,行政部门是无法评估的(因为是新事物,比如政府无法预知刚被发明出的苹果手机的价格),被授予专利权的人无法通过这个专利权本身来证明自己是第一个发现或发明了这些新知识的人,唯一可以被证明的事实是他们首先获得了这个专利权,上面的合约方式可以更好地避免这些问题。

(三)我们需要从生产者、消费者两种不同角色去综合思考,才能得出更加合理的结论。人们是在边际上进行创新的,仅仅是在前人已有的智慧成果上更进一步。每个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远远小于社会对于他的馈赠,因为这个社会上绝大部分有用的东西都不是他发明的。除去不参与劳动的人,绝大多数的人即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们从他人的创新中获益,也因为自己的创新使他人受益。在某些时候,你可能因为被授予知识产权而得以短时间垄断获取高额回报,但你同样会面临在发生购买行为时候因为他人的专利权垄断而付出高昂成本。排他权被授予得越多,在很多人看来是发明创造越多,但这些所谓的专利、发明本身不意味着给人们带来了福利,需要通过嵌套在具体供人们使用的产品来实现,而很多专利、发明本身远未到产品化过程,只是束之高阁,其价值无从知晓。更为糟糕的是,这些排他权意味着对这些专利、发明的使用对绝大多数人关上了大门,整个社会创新的速度会受到影响。

(四)社会的发展依赖于新知识的传播,想要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为知识的传播不断扫除障碍以加速其传播。新知识传播的前提是其创造过程,二者是相辅相成,两位一体的,因为单方面鼓励创造过程或传播过程都会使另一过程受到阻碍。“创新容易,传播快速”是最理想的状态,每个人都能从该模式中获益,以排他权的方式保护创新活动会阻碍知识的传播,蔑视创新者的辛勤劳动亦会削弱创新者的动力。在创新活动中受到的羁绊越少,对创新成果的运用越开明,创新的驱动力会更强,这一方面需要社会大众观念的更新,另一方面需要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

经济学需要保证的是整个逻辑链都是经得起推敲的,而不是某个点上具备逻辑性,很多观点在点上很有道理,但放在整个逻辑链上便会出现矛盾。如果我们只在点上进行思考,那么我们得不出正确的经济学法则。

我有传播经济学的远大志向,但却没有一颗足够大的心脏,恳请大家怀着呵护之心批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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