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贵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贵公司向本所咨询关于贵公司的若干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动的法律问题,现本所应贵公司要求,指派杨涛律师、徐宝峰律师就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结合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一、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贵公司各子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状;
2.贵公司拟定的人员调动方案;
二、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本案基本事实: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人员陈述得知:
贵公司拟对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干部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轮岗”,贵公司拟用“调令”的形式来进行前述人员调整,并且子公司均与高管、中层人员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贵公司咨询这种方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四、法律分析及意见: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规定,找不到通过“调令”来变更子公司高管、中层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目前只能由子公司与需要调离的高管、中层人员解除现有的劳动合同,再到拟调入的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此种方式需要与高管、中层人员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不能强行改变其用人单位。如果强行调动人员,很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并且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鉴于以上分析,综合贵公司经营需求,长期需要进行大量的人员调动,本所律师提成意见如下:
将目前子公司的高管、中层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贵公司,也就是由贵公司与高管、中层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聘用协议,指派其到子公司工作,并约定贵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其到贵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工作,然后另行签订聘用协议。此方案中,高管、中层人员可以在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灵活调动,也不会由此引发劳动纠纷,或即使发生劳动纠纷,贵公司的调动行为也完全有合同依据、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和贵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 贵公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意见书出具后,贵公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
2、本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公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4、本文件仅应贵公司要求,供贵公司参考,切勿外传。
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
杨 涛律师
徐宝峰律师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