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本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前 24 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
(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等,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
(2)在合作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项目移交。
(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2. 项目移交
(1) 移交范围
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或XX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移交和转让:
1)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设施(含运营期新增附属设施);
2)运营管理养护用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等;
3)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4)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记录和档案;
5)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6)与项目经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7)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8)本合同约定应移交的其他资产。
(2) 移交标准
在合作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合同规定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出具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资产审计报告。乙方应提前将人员安置方案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妥善做好所用员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3) 移交程序
1) 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前 24 个月为移交过渡期。在移交过渡期内,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资产清理、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养护维修等工作。其中,项目资产评估和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或检测机构开展。
2) 本项目在合作期满前 18 个月,乙方应根据评估或检测结果与甲方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移交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由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
3) 合作期满前 6 个月,原审批机构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方可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4) 在合作期的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5) 在合作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6) 在合作期满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7) 在合作期满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乙方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其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
8) 在合作期满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清偿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债务,完全解除与本项目相关的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权利限制、权利负担,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4) 项目接收人员的培训
1) 在合作期限结束前至少 12 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合作期限结束至少 6 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合作期限结束前至少 3 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2) 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其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
3) 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用。
(5)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关于移交和转让产生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其有效。
(6)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应单独承担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7) 移走物品
1)合作期限届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拆除相关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合同约定的资产和甲方书面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合作期限满后 60 日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8) 乙方的承诺
乙方将严格履行项目移交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期间不以任何理由降低合同约定的公路通行服务质量标准、抽逃乙方资金或拖延移交工作。需对移交项目进行恢复性修理或更新重置的,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如在合作期满后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3. 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移交后的一年为移交保证期,乙方应保证项目移交一年内不因质量缺陷等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水平等级。
(1)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甲方或XX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支出的养护费用水平与乙方在合作期限的最后 5 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
(2)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如项目未达到本条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或社会资本方支付。
4. 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
因本合同相关规定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移交和转让给甲方。
(2)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成立工作组对本项目进行债权债务等清理,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乙方应负责完成清偿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债务,完全解除与本项目相关的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权利限制、权利负担。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4)在甲方、乙方办理完项目移交全部手续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在甲方、乙方办理完项目移交全部手续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依法收回项目及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7)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或解除行为生效之日起,甲方开始接管本项目,并享有本项目的一切权利。
5.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节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或XX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项目移交及有关变更手续。如在合作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本节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或XX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或XX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造成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