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疫情接触史?立案调查!

又一个老鼠屎害了一锅粥!终于知道北京疫情为什么一直徘徊了!原来有些人在做着和防疫背道而驰的事情,例如这位李女士,故意隐瞒接触史、违反居家隔离规定,造成病毒扩散传播重大风险!

李女士10月21日,前往福建某市参加朋友婚礼,23日在返京前接到“健康宝”弹窗提示,有涉疫风险;李女士明知其不符合进返京防疫政策的情况下,无视防疫要求,先乘火车至湖北某市,再购买到河北某市的火车票,以“到站不下车,买短乘长”的方式违规进京,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李女士24日到京后,当日进行了核酸检测,签订承诺书后出站,并乘坐地铁回家。李女士接到疾控部门通知其为涉疫关联人员后,还存在虚假承诺,不主动向所住社区和有关部门报备,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等行为,进一步加剧了疫情传播风险。

25日李女士核酸报告结果为阳性,现居家隔离。目前,李女士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朝阳公安分局刑事立案调查。

(来源:平安北京)

 @叨叨说法

李女士不顾健康宝弹窗提示涉疫风险,绕道进京,虚假承诺,抵京后未主动向社区报告。不得不说,李女士真是奇思妙想、心存侥幸!想逃离苦海也罢,想赶回老家也好,用这种方式,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

配合防疫、人人有责!不配合防疫,无视防疫政策本就是违法行为。

未戴口罩进入商场、社区,进入公共场所,经提醒提示拒不出示“两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违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健康码的,违反居家健康监测要求,私自外出等属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人问,为什么李女士不是被治安处罚,而是被公安刑事立案,面临坐牢的风险?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根本特征,不能认为只要有上述行为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刑法第330条所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而非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里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是实害犯,这里的“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是具体危险犯。

像李女士这种,最终被确诊,造成了疫情重大传播风险的,就属于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将面临刑事追责。

 

疫情以来,像李女士这样心存侥幸而被追责的案例并不少见,而这个通报也再次提醒大家:疫情面前容不得半点侥幸,不遵守防控管理,触碰底线和红线,以身试法,结果终是害人害己!

对于这位“壮士”,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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