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麓山南路片区公交线网优化方案》的合法性质疑

近日随着长沙市地铁四号线路的正式运行,大学城麓山南路开始施行南向北单线通行,交通部门对该片区的多条公交线路进行了变更,原来的多路公交车如熟悉的旅1、106、902、358等10路公交车不再经过麓山南路,目前经过麓山南路的保留3路公交车。此方案刚一实施,沿途居民和学生等群体对此吐槽不断、反对声非常大,多数意见认为因为取消了10趟公交车,大家出行更不方便、出行成本增加,比如麓山南路的学生要到火车站现在都要换乘公交车或地铁。

对此,本人作为在曾经在麓山南路求学多年的曾经学子,尽管已经毕业多年,对于大学城以及麓山南路别有一份情感,在麓山南路实行单行并且公交车线路变更时就予以了关注。当本人看到网上民意反对声音较大时,作为一名律师我开始从行政法的角度思考政府在进行公共交通决策时的合法性问题,经过研究和思考,本人对于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麓山南路片区公交线网优化方案》之合法性提出质疑如下: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的以上决策应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其在作出该决策之前未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方案并以各种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严重违反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了《麓山南路片区公交线网优化方案》,因为该方案的实行涉及到沿途几十万居民和学生的切身利益,本人认为应该属于以上规定中的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以上规定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以规范行政决策中的随意性和非科学性,最大程度保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先向社区公布草案以各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对于影响重大的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本人目前确实未查询到麓山南路片区公交线线路调整方案出台之前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有公布草案征收公众意见,从方案实施之后遭遇如此大的反对声来看,该方案应该是未履行以上程序规定。

在写该文章时,本人了解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方案实施之后已经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相关代表的意见并准备综合各方的意见作出一定的调整,对此应当予以肯定,但本人认为该事件反映了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时法治思维并且未本着倾听民意精神的欠缺,如其决策作出之后遭遇民意反弹再行变更,不如老老实实严格遵守决策程序,最大程度地倾听民意,以作出合乎实际、各方满意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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