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盗窃的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小聪刚从学校毕业,心心念念想买一辆虎气的摩托车,于是在父母的资助下花了几万元实现了自己的愿望。这天,小聪骑着摩托车去兜风,午饭时分,小聪觉得肚子有点饿,就把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去饭店吃饭,不巧的是,就一碗面的功夫,出来时,摩托车已不翼而飞。

小聪气急败坏,刚买的摩托就丢了。他不服气,就到处找,结果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一个叫狗娃的男生骑着。狗娃是在社会上混的人,和他曾经有过一面之交,互相有印象,但不熟。狗娃酒气熏天,正和别人炫耀摩托车如何如何威风,小聪看见狗娃满脸横肉,膀大腰圆的,不敢直接说摩托车是他的,就想了一个办法,凑到狗娃跟前说了几句奉承的话,狗娃被这个似曾相识的小伙子夸得心里甜蜜蜜的,身体也差点飘起来了,小聪趁此机会说摩托车真的是漂亮极了,就是不知道性能怎么样?狗娃说:“绝对没问题,不信你试试”,小聪骑着摩托车一溜烟跑了。

狗娃这时反应过来了,立刻骂道:“老子报警去,你敢把老子骗出来的摩托骗走?”

狗娃的确是喝多了,原来这辆摩托车是他从朋友毛蛋手里骗来的。他也不知道摩托车是毛蛋偷来的,他更不知道毛蛋偷来的摩托车正是小聪刚买的新摩托车。

世界真蹊跷!

问题来啦:

1、小聪骗回自己被盗的摩托车的行为构不构成诈骗罪?

2、狗娃骗了毛蛋盗窃的摩托车构不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那么,这里所谓的“公私财物”是指公私所有的财物还是公私占有的财物?回答这一问题对判断本案小聪、狗娃罪与非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理论对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争议。

小聪虽然采用了欺骗手段,骗取狗娃占有的摩托车,但是摩托车所有权本来就是小聪的,所以小聪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构成诈骗罪。


狗娃的骗取行为构不构成诈骗罪?

这就涉及到毛蛋因盗窃所占有的财物是不是受刑法保护的问题?

如果按照“公私财物所有权说”,则毛蛋盗窃了别人的财物,属于非法占有,其占有权不受保护,狗娃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有一个问题,如果狗娃的骗取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小聪也没有骗回自己的摩托车的话,毛蛋盗窃的摩托追不回来,将影响其退回赃物,小聪的所有权必将得不到保护。

张明楷在《诈骗犯罪论》(P63)中所持的观点是:保护占有才能保护所有。这个观念早就存在于中国古代刑法中。蔡枢衡先生指出:“《左传·昭公七年》:‘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意即窃取他人盗所隐藏的盗赃,也是盗窃罪。可见盗罪的成立,无须被盗人对于被盗财物享有正当权利。只要侵害了事实上的占有,就成立盗罪。所以肯定这种盗罪,不仅为了保护所有权,而且为了保护占有的事实。这是因为侵害单纯占有足以影响物归原主。保护占有,就是保护所有。”

张明楷教授认为:“仅将所有权作为诈骗罪的保护法益的所有权说,似乎并没有将其理论置于正义理念之下、相关条文之间、生活事实之中进行检验。”(《诈骗犯罪论》P60)

因此,诈骗、盗窃等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不存在与本权者相对抗的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

也就是说张明楷《诈骗犯罪论》主张“限定的占有说”,只要是他人享有的财产性利益,就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与对象。

按此理论来分析上述案例,毛蛋相对于狗娃来说,他对摩托车的占有仍然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狗娃骗取毛蛋盗来的摩托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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