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之容积率调整等几个土地使用权瑕疵的处理

一、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独立别墅为0.2~0.5,

联排别墅为0.4~0.7,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

18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调整

容积率调整属于用地规划调整,该调整对出让合同标的、出让金价款产生影响的,应据实调整。

因用地规划调整导致出让合同实质性条款发生重大变更,难以实现合同目的,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出让方应退回受让方已交纳的出让金。

由于容积率调整属于规划调整,是规划部门的职权,不是国土部门的职权,国土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规划变更导致容积率调整进而导致受让人损失的,属于受让人(行政相对人)与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关系,另行处理。

三、土地外部条件达不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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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的外部条件达不到约定

出让土地的外部条件达不到约定,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的,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方式折价赔偿。

所谓的土地外部条件,指的是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存在其他权利人,或出让土地面积有实质差异,或者出让土地的自然条件不符合约定。

出让土地范围之外的周边配套的承诺达不到合同约定,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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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的外部条件达不到约定

转让土地的外部条件达不到约定,一般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本身存在瑕疵,而属于转让人合同义务履行瑕疵,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达不到土地使用权属文件记载的土地条件,才属于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

四、一地数转

一地数转的各个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同时有效,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完成变更登记、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支付土地转让款、成立在先的顺序优先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处理法律实务》,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曹文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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