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2岁少年弑母案:“我杀的是我妈,又没杀别人”

有些事情,击穿法律的底线,犯罪之人认罪伏法,罪有应得。

有些事情,击穿道德的底线,人神共愤,天怒人怨。

有些事情,击穿我们关于人性认知的底线,听到之后,第一时间不是愤怒,而是惊呆,感叹:“这世界上还有这种狗屁不通的事情?”

1

12月2号,在湖南益阳,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一个12岁的少年,因为母亲管教他学习有点太严,他竟然拿起菜刀,砍向自己的亲生母亲,母亲身中20多刀而亡。

杀死母亲后,他还若无其事的拿起手机 ,用她母亲的口气向老师请假。

然后,他又陪着两岁的弟弟继续玩。

心理素质好的让人可怕。

警嚓找到他后,他竟然说:“我杀的是我妈,又没杀别人。”

大概在他心里,妈妈只是他的一件私人物品,可以随意处置,堪比奴隶!

杀人事件发生后,因为有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法定罪量刑,这少年又被放了出来!

他的爸爸和奶奶还想送他去上学,学校手足无措。倒是其他家长们强烈反对,民愤太大,他才没去成学校。

然后他爸又向政府部门求助,在不断妥协下,学校为了不耽误他所谓的功课,竟然特派了两个老师来给他补课!

我的天,滑天下之大稽。

这种傻x还需要补课吗?他应该呆的地方,不是学校,而是监狱!

如果《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犯罪的未成年人,那么,谁来保护被害者?

那个身中20多刀的母亲,谁来保护?

2

孩子不能惯着。“惯子如杀子”,老祖宗说的没错。

但这次,因为惯孩子,成了“杀死自己”的导火线。

孩子刚出生时,认为自己是这个世界的神,他的一切要求,都应该得到满足。幸亏那时候,他的要求不是很多,破坏力也不是很大,饿了有奶吃,渴了有水喝,困了有觉睡就行。

但随着年龄增长,接触的东西越多,想要的东西越多。同样,破坏力也越来越大。

我有一个两岁多的女儿,带她到超市里,货架上的东西,她都想要。凡是目之所及,都是她的东西,用一句时髦的话说,就是:“你看到的,都是朕的江山啊!”

碰到这种情况,必须明确告诉她:“这个不能做,那个不能拿,这些东西都是有主儿的。是需要用钱买的。”

即使她理解不了,说的多了,她也会对边界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知道自己并非世界上的神,想要的并非能满足,父母也并非无所不能的,她要学会接受现实世界的模样。

要星星给星星,要月亮给月亮,遇到孩子的要求,从不拒绝,那么,总会有办不到的一天。那时候再给孩子说“不”,已经晚了,他已经形成了伸手即来的思维定势。

所谓积重难返,就是你无法拦下一列高速行驶的火车。

3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

14岁是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14岁以下的人触犯刑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知道,这样的规定可能有其合理之处,挽救了很多本性不恶的少年。

但我还记得这样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个“人人”,是不是也包括未成年人?

犯了罪,因为年龄问题而免于惩罚,是不是也是对他的不负责任?

不负责任,等着他长大了,有力量犯更大的罪时再惩罚,那才是最大的惩罚。

这道14岁的门槛和保护伞,面对这个恶性案件,是不是有点苍白无力?

希望能早点废除这样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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