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母亲因家暴女儿,子女监护权被法院剥夺

江苏某地有位12岁的小学女生,从小父母离异,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但是母亲望女成凤心理非常强烈,强烈到了变态的地步,给女儿定的学习目标过高,才读小学就要求女孩学习大学英语,做四六级的试卷,女孩一旦完不成自己的心愿,就对女孩辱骂和殴打,导致女孩经常遍体鳞伤,被发现报警之后,派出所向母亲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女孩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而当地法院也给女孩发出了人身保护令,对女孩实施保护。

公安和法院都出面了,这个母亲竟然没把这些当回事,反而变本加厉,用烧热的锅铲将女孩烫伤。被逼无奈之下,外婆站了出来,要求法院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并且因为父亲对于女孩遭受家暴麻木不仁、熟视无睹,而且这个父亲本身自己就是居无定所的状态,无法保障女孩的生活,所以外婆要求连父亲的监护人资格一并撤销。

而这个父亲对于外婆的主张显然很高兴,当庭就宣布放弃对女孩的监护权。

于是就在昨天,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女孩的亲生母亲和亲生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全部被撤销,并指定外婆作为女孩新的监护人。

那么法院审理此案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本案中,母亲对自己女儿反复辱骂殴打,肆意践踏女儿的尊严,肆意伤害女儿的身体,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人的行为界限,绝一个正常母亲能做出的行为。

所以当地法院最终撤销了母亲的监护权,监护权转交给孩子的外婆。

最后,赵律师提醒大家,子女虽然是父母生育,但子女绝不是父母的私有物,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家暴子女绝对不是家庭私事这么简单。例如本案中的母亲殴打、虐待孩子的行为,按其自己的抗辩都是在她望女成凤,情急之下发生的,而且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虽然感情上不值得原谅,但没有构成轻伤及以上级别,所以公检法暂时没有追究她的刑事法律责任。但如果她家暴女儿的行为,构成的后果比较严重,达到了入刑级别,那她就不是被剥夺监护权这么简单了,检察院会对她提起公诉,她的结局就是失去自由,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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