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类

1. 抽象方法和抽象类

规则如下:

  • 抽象类和抽象方法必须使用abstract修饰符,抽象方法不能有方法体
  • 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无法使用new关键字来调用抽象类的构造器创建抽象类的实例。
  • 抽象类可以包含成员变量、方法、构造器、初始化块、内部类等5种成分。抽象类的构造器不能由于创建实例,主要是用于被其子类调用。
  • 含有抽象方法的类只能被定义成抽象类。

抽象类使用原则如下:

  • 抽象类必须有子类,即:每一个抽象类一定要被子类所继承;
  • 抽象类的子类(子类不是抽象类)必须要重写抽象类之中的全部抽象方法(强制子类重写);
  • 抽象类的对象实例化需要依靠子类完成,采用向上转型的方式处理。

抽象类的相关限制

  1. 如果抽象类里面存在属性,那么一定会存在构造方法,目的:为属性初始化,并且子类对象实例化的的时候依然满足于先执行父类构造,再调用子类构造的情况。
  2. 抽象类不能够使用final定义:因为抽象类必须有子类,而final定义的类不能够有子类;
  3. 外部抽象类不允许使用static声明,而内部的抽象类可以使用static声明,使用static声明的内部抽象类就相当于是一个外部类,继承的时候使用 "外部类.内部类" 的形式表示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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