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札记(三十一)

在激动人心的各种情欲中,使男女需要异性的那种情欲,是最炽热也 是最激烈的。这种可怕的情欲能使人不顾一切危险,冲破一切障碍。当它达到疯狂程度的时候,仿佛足以毁灭人类,而它所负的天然使命本是为了保存人类的。如果 人们作了这种热狂的、残暴的、不知羞耻、毫无节制的情欲的俘虏,每天不惜流血互相争夺他们所爱的对象,他们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这一节卢梭提到了情欲,不过这个东西好像凡是两性的生物都有吧,人类显得尤为突出,那是因为人类有独立的自主意识。

我们首先应 该承认,情欲越强烈,便越需要法律的约束。但是,这种情欲每天在我们当中所引起的混乱和所造成的罪恶已足以证明法律在这方面力量的薄弱。此外,我们还应当 进一步考察这种混乱是否伴随着法律本身一起产生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律能够制止这种混乱,但是,如果我们要求法律来制止没有法律根本就不会存在 的祸害,那未免是向法律提出最无意义的一种要求。让我们首先把“爱”这种情感的精神方面与生理方面加以区分。生理方面的爱是人人所具有的和异性结合的欲 望。精神方面的爱,则是把这种欲望确定起来,把它完全固定在唯一对象上,或者至少是以比较强烈的欲望来特别喜爱某一对象。因此,很容易看出,精神方面的 爱,不过是由社会习惯产生出来的一种人为的情感。妇女们对它尽颂扬之能事,以便建立她们的权威,使本来应该服从的女性处于统治地位。这种情感建立在才德 和美丽等一类的观念和种种的比较上;野蛮人不会有那些观念,也决不会作那些比较,所以这种情感对野蛮人来说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在野蛮人的思想里,不会构 成匀称与调和等等抽象观念,所以在他的心里也不会有什么赞赏和爱慕的情感;这些情感尽管人们不自觉察,总是从这些观念的运用中产生出来的。野蛮人仅只听从 天然气质的支配,而并不听从他尚未能获得的爱好的支配;任何女人,对他说来,都是同样合适的。

这一节卢梭论述了情欲和人类的法律的关系,最早的人类的情欲处理与野兽没什么两样,后来才形成氏族制度,这个时候,人类以母为核心,因为繁衍后代的最终任务交给了人类的母亲,孩子为母亲所有。解放前,生活在云南大理泸沽湖等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持着走婚制度。男人依附与女人。后来进化到父系氏族。家庭开始出现,私有制产生。人类开始进入人类法的时代。此前是自然法。

情欲的支配下,人类的精神中产生了爱情的观念。爱情的基础是对异性的欲望,是自然繁衍的本能,非理性的状态,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理性的爱情。就是由于需要异性而产生的保护照顾异性的欲望。而不再像野兽那样占有和利用异性。至于赞美和讨好异性,凡两性生命都有,越高级的生命,对异性的竞争越激烈,人类加入了自主意识而已。加如把人类的自主意识从爱情中去掉,就是动物的繁衍的本能欲望了。法律正是爱情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的。欲望是自然的产物。爱情和法律是人类自主意识的产物。是人做为人这一个自然类别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卢梭尚未意识到,或者他有意识地强调人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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