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2


本题考查的是证人资格。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题中,高某虽为未成年人,知道案情应作证,其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并且其证言经宣读后且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并不能因其有利害关系而否认其证明效力。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3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可见证人还是有特例不出庭的情况,并非无条件必须出庭。故C项错误。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即使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也无需回避。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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