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那点事

一直觉得共犯理论是很神奇的理论,你做了没做不要紧,只要有共同预谋的人做了就行。靠着共犯理论,很多案件轻而易举就解决了认定难题。

共犯是指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经过商量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或共同实施犯罪即构成共同犯罪。

今日提审的一起诈骗犯罪的从犯,嫌疑人一直声称自己无辜,但被害人和同案犯咬得很死,而且是不同的被害人都将他辨认出来了,证据链比较完整,足以认定。

主犯认罪认罚,本想着给从犯也走认罪认罚程序,开庭时能够顺畅一点,十几宗犯罪事实光举证都得很久,如果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速度会比较快。没想到从犯拒绝了,一直声称自己没罪。

出于慎重,我再次向从犯核对了案件事实,冒充领导身份、向被害人隐瞒真相、从主犯处拿钱都存在,但就是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耐心给他讲解了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直接告诉他如果认罪认罚,刑期可以减少一年。

从犯非常纠结,一会说认一会说不认,最终没有让他签署具结书,没有进行认罪认罚程序,此刻他认罪,到法庭上直接翻供会更加棘手。

提审完和同事在车上聊到这名从犯,同事说这种人就是那种典型的敢做不敢当、优柔寡断、看不清自身所处形势的人。我觉得同事的分析很到位,我对这名从犯无能为力,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他坚持不认罪,他的刑期应当不会低于五年。

也许他觉得自己坚持不认罪就可以扛过去,坦白从严,牢底坐穿,抗拒从宽,回家过年,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大多存在于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在共同犯罪的多宗诈骗案中不适用。

我并非一定要让这名从犯认罪,从案件证据的角度来说,现有的证据定罪量刑足矣,很难理解的是在证据面前依旧抵赖的动机和目的,也许他对于自己最终的结局还抱有幻想,也许他就是不甘心这么屈服,也许真的是敢做不敢当。

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之间在面临司法机关追诉的时候,经常会相互揭发,减轻自身责任,囚徒困境的实验已经充分说明了这样的原因。很少有同案犯不这么干的,除非事前已经订好攻守同盟,否则事情在那摆着,肯定要有人承担责任。那就尽量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撇清自己。实质上这样的模式结合其他证据恰恰能达到证据相互印证的标准。

即便是订立了攻守同盟的嫌疑人也很难顶得住司法机关的压力和攻势,还是因为囚徒困境的实验,嫌疑人自己不供,但他无法保证其他嫌疑人不供,权衡再三,从自身利益出发最终还是会供述。至于办案人员到底是如何攻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的,说穿了也没有什么,帮着分析当前处境就行了,人性自私,最终都只能顾得了自己。

共犯案件往往比单独犯罪更加容易破案,人多了留下的线索也多,破绽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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