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兑课堂】劳动人事50问(四)

问:录用通知书可以撤回吗?

答:录用通知书在送达劳动者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该通知即不会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录用通知书上往往载明了期限,而且应聘者可以主张自己相信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做好了上班的准备,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问:企业能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吗?

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问:参加岗前培训能否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

答:岗前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

问: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有效吗?

答:无效,《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或免除。

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问: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答: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问: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问: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该无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被确认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因此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有过错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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