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以为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就是自己的,由于牌匾上不规则使用赔了钱。有些人以为注册了商标名,所有和商标名类似或相同的企业商号就一律不得使用,告上法庭也吃了败诉。今天,知识产权的石头就给各位简单讲一下商标和商号的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简而言之,就是商标具有全国唯一性,谁注册就是谁的,如果想用别人注册的商标,唯一办法的就是拿到正规授权书,否则就涉及到侵犯别人的专用权。
例如:
A企业在生产类别33类白酒类别注册了“淳想”,那么其他生产白酒的企业,白酒产品上就不能贴“淳想”名字进行销售,如果在没有获得A企业授权的前提下,执意使用“淳想”,那么该企业的行为已经侵犯了A企业的商标权益。
商标是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是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在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的。
企业名称所拥有的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只在当地有效,而商标权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护。但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中突出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例如: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系“如家”注册商标权利人。2014年8月,和美公司发现宝应县如家商务宾馆(以下简称宝应如家宾馆)的外观、经营场所、门卡、名片、房间内用品及陈设中突出使用了“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与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随后和美公司委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宝应如家宾馆上述行为进行了公正。
同时,和美公司认为宝应如家宾馆注册了含有“如家”文字的企业字号,将其宾馆外观装潢为“如家商务宾馆”,突出使用了“如家”文字,并在其宾馆经营场所、商业宣传中多次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与和美公司“如家”注册商标相同。据此和美公司认为宝应如家宾馆的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宝应如家宾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
宝应如家宾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判令宝应如家宾馆:1.停止侵害和美公司“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如家”字样的企业字号;3.赔偿和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
但是企业商号就不能使用了吗?只要企业商号规范使用且主观上没有恶意傍大牌的行为,企业商号就可以合理使用。
例如:
在某二线城市的县城,个体户王某将自己开办的旅馆命名为“逸如家商务宾馆”,且在工商登记。宾馆外的牌匾使用“逸如家商务宾馆”。但宾馆的装修、大堂、房间内饰自成风格,宾馆用品全部通过市场采购且没有印制“如家酒店”字样。
王某的“逸如家商务宾馆”是否构成对“如家”商标专用权侵权?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某虽然使用了“逸如家”作为个体户登记名称,但是王某没有在其酒店服务中突出使用“如家”,没有在酒店装修、经营中突出使用“如家”企业字号,比如“逸___如家”或“逸如家”,而是规规整整的“逸如家”。所以,逸如家酒店未醒目地使用“如家”字样,不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逸如家虽然符合不正当竞争的客观构成要件,将“如家”二字写入企业的字号中,但是不具有主观恶意。“如家”属于描述性标志,非臆造性标志,显著性不强,在酒店业有特殊意义,主要用来形容酒店宾至如归、舒适如家的感觉,因此将“如家”用于企业字号的主观恶意不严重。
同时,逸如家酒店企业字号的使用和如家酒店的使用在字体、色彩、外立面配色等均不同,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房间、厅堂的装修装潢亦不同,社会一般公众的智商足以判断文字的表达并非具有一致性,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不具备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因此,王某的逸如家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申请注册商标,不是为了找谁麻烦或者因为自己企业商号不规则使用被人起诉被迫注册,注册商标的第一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了一份保险,并且拥有一枚注册商标意味着得到国家的认可,更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总之,无论是企业商号还是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都非常重要,一个意味着企业可以合法经营,一个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无形的资产。这两者对于一个想要成长和发展的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所以,本文的最后,给广大企业老板一个中肯的建议,不要纠结于商号和商标到底有什么冲突,它们同等重要,只要想有更好的维护企业权益谋求更大的发展,注册商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