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用语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国际商会成员
《国贸条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通常简写为Incoterms)是国际商会所制定关于国际贸易用语的国际惯例,它的副题为《贸易条件的国际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第一版为制定于1936年的《Incoterms 1936》,《Incoterms 2010》为2010年9月27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的。版中包含了11种贸易术语,按照其国际代码的第一个字母的不同,这11种术语被分为四组:C组、D组、E组和F组。
最新一版为《Incoterms 2020》
目录
1 诞生背景
2 主要作用
3 注意事项
4 国贸条规2010
5 国贸条规2010相关费用
6 国贸条规2000
7 资料来源
诞生背景
在国际贸易中,因各个国家的贸易习惯并不相同经常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为了避免这些问题,1936年国际商会(ICC)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有时也被简称为“国贸条件”,或称“贸易条件”,指在国际贸易中被用来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Responsibility)、费用(Cost)、和风险(Risk)划分的各种缩写术语。贸易条件在国际贸易上,长久以来即被广泛使用。当贸易条件用于报价时,就成为报价条件的重要部分,等到报价接受以后,这些条件载明于贸易契约中就成为贸易契约的重要部分。
主要作用
规定买卖双方对货物风险负担的分担,亦即规定在一笔买卖中,卖方应于何时何地将货交付买方。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之前,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卖方于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买方后,货物的风险负担即转由买方承担。
规定买卖双方对货物费用的分担,亦即规定在一笔买卖中,何种费用包括在售价中由卖方负担,何种费用不包括在售价中而由买方负担。因此,贸易条件可用以表示买卖标的物的价格结构。
规定由何方负责洽订运输、投保、申请输出入许可证及办理通关,买卖双方有何通知义务,卖方应提供何种单据。
注意事项
1936年的第一套贸易条件称为《Incoterms 1936》,后来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2010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所以在贸易中合同双方应清楚的指明所引用的贸易条件版本,但人们常常容易忽略这一点。
目前最新的版本是《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在2010年9月27日公布的,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与上一版本即2000年1月1日生效的《Incoterms 2000》相比有如下变化。首先是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其次删除了《Incoterms 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仅保留了DDP(Delivered Duty Paid );此外还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P(Delivered At Place )。
国贸条规2000
1.Ex Works(EXW)工厂交货条件
卖方在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买方处置,即为履行交货义务,买方须负担自卖方营业处所受领货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这种条件下,卖方的责任最轻,而买方的责任最重,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较少采用。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通常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交货场所的详细地址 或只列城市名称,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 4321 1,000 dozens US$100.00 per dozen Ex seller's Factory Taipei, delivery during August."
2.Free Carrier(FCA)货交运送人条件
卖方于指定地点或地方办妥输出通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运送人接管时,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须负担自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及风险。本条件中所谓“运送人”系指公路、铁路、空中、海上、内陆水路运送或复合运送或安排履行上述各种运送的人。故本条件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复合运送(Combined Transport)。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货物交付运送人接管地点,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02.00 per dozen FCA Keelung CFS,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3.Free Alongside Ship(FAS)输出港船边交货条件
卖方将货物放置在指定装船港船边码头上或驳船内时,即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则须负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本条件之下,“船边”的定义并未界定,实务上,一般的解释是指能够用船边的吊货索具或岸上的起重机或其他装货工具进行装货的地方。当指定船舶可以进港靠岸时,系僼在装船港船边码头上,当指定船舶无法进港靠岸时,系指在驳舶上。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装船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US$102.00 per dozen FAS Keelung delivery during August."
4.Free on Board(FOB)输出港船上交货条件
货物在指定装船港装货上船后,卖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则须负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装船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03.00 per dozen FOB Keelung,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5.Cost and Freight(CFR)运费在内条件
卖方须负担货物至指定目的港为止所需的费用及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及货物在船上交付后由于事故而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在装船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移转予买方负担。本条件卖方交货地合与FOB条件相同,但在本条件下,卖方须支付海运费并安排船运事宜,而在FOB条件下,则是由买方支付海运费及安排海运事宜。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指定目的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10.00 per dozen CFR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6.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运保费在内条件
卖方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为止所需的费用、运费及海上保险费用,但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及货物在船上交付后由于事故而生的任额外费用,则自货物在装船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移转予买方负担。本条件与上述CFR条件比较,多出"Insurance"一字。这个字是说卖方有义务投保货物运至目的港为止的海上运输保险,并且负担保险费,故又称至目的港运保费在内条件。
买卖双方若未约定保险内容,为确保买方的权益,Incoterms规定:
(1)保险范围方面:卖方至少应按最小保险范围的协会货物条款或任何类似的一套条款投保。
(2)保险金额方面:卖方至少应按契约价金加一成投保。
(3)保险币别方面:卖方应依契约所定货币付保。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指定目的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15.00 per dozen CIF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7.Carriage Paid to(CPT)运费付讫条件
卖方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成本、费用及运费,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运送人后,由于事故而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交付运送人保管时起,由卖方移转予买方负担。本条件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复合运送。本条件与CFR相似,由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毁损的危险以及运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则于货物交付第一运送人收管时移转于买方负担,而非以船舷为保险或费用费担移转的界限。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货物目的地,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08.00 per dozen CPT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8.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CIP)运保费付讫条件
卖方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所需的费用、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用,但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及货物在交付运送人后,由于事故而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交付运送人保管时起,由卖方移转予买方负担。本条件与上述CPT条件相同,但增加了卖方一项义务,即必须就货物于运送中灭失或毁损的危险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条件也是为配合复合运送而制定。
买卖双方若未约定保险内容,为确保买方的权益,Incoterms规定:
保险范围方面:卖方至少应按最小保险范围的协会货物条款或任何类似的一套条款投保。
保险金额方面:卖方至少应按契约价金加一成投保。
保险币别方面:卖方应依契约所定货币付保。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货物目的地,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13.00 per dozen CIP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9.Delivered at Frontier(DAF)边境交货条件
卖方有毗邻国海关边界之前的边境指定地点及地方,办妥输出通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须负担自卖方交付货物之后,有关货物毁损或灭失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边境交货地点,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05.00 per dozen Delivered at France-Italian Frontier(Modane),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10.Delivered Ex Ship(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船上,输入通关之前,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须负担货物至指定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货物目的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15.00 per dozen DES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11.Delivered Ex Quay(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条件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上,将尚未办妥输入通关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须负担将货物于该交货地交付为止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若买卖双方国家间对于输入关税采取免税政策(如EU国家间),而卖方拟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交付买方时,即可采用本条件。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货物目的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25.00 per dozen DEQ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12.Delivered Duty Unpaid(DDU)输入国税前交货条件
卖方于输入国指定地方,将尚未办理输入通关手续且尚未从运输工具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须负担将货物运至上述指定地方为止的风险及费用。若买卖双方国家间对于输入关税采取免税政策,而卖方拟将货物运至买方国内交付买方时,即可采用本条件。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货物目的地,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24.00 per dozen DDU Baltimore,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13.Delivered Duty Paid(DDP)输入国税讫交货条件
卖方于输入国指定地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须办理输入通关手续,并负担将货物交到上述地方为止的风险及费用,包括税捐及其他费用。此贸易条件卖方的责任最大。若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取得输入许可证,阅不宜使用本条件。
以本条件报价或订约,须在贸易条件之后,列明货物目的地,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30.00 per dozen DDP Baltimore, delivery during Augu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