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裁判口径汇总

1.单位员工结束工作后先返回公司安排的宿舍休息,又因恰逢节假日返回较为固定的居住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地点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法律依据: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2008]行他字第2号文)

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律依据: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款、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

该问题有争议。一方面,最高院行政庭作出的(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07)行他字第6号文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另一方面,各地工伤保险细则基本作出相反的理解。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海市人社局2004年、2010年实施的两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附则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前实施的2012年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4.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以获得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赔偿。(法律依据:[2006]行他字第12号、法释〔2014〕9号第八条)

5.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2010]行他字第236号文)

6.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法律依据:[2009]行他字第12号文)

7.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的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2007]行他字第9号文)

8.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律依据:法释〔2014〕9号文)

9.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律依据:法释〔2014〕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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