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6

【每周一题】-23:国际环境法基本概念

   

一、国际环境法概念

 1、国际环境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法的主要特点;1)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国际法的目的是调能够独立在国际关系中直接享受权利并直接承担义务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2)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这是国际环境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3)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行为规则体系具有约束力。4)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它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内环境法,因此他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环境法的特点。

3、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我国新宪法对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的地位和效力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国一贯信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信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严格履行在平等基础上承担的国际义务。例如早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表明,第一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使用。不需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为国内法。第二,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二、环境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基本上与国际法相同。但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具体包括

1、国际条约。首先,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最主要的渊源。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的意思表达。条约通常以书面形式缔结,而且可以用很多名称。例如《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等。其次,环境保护条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所涉及的主题事项的范围比较狭窄;多为双边条约,主要是有关国家就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做出一些规定。第二,环境条约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而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再次,环境条约越来越注重履约的问题。条约的谈判难,条约的履行更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条约的履行不仅取决于政治意愿,还取决于履约能力。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出现要早于条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习惯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类似行为的重复,另一个是各国承认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在国际环境法中,国际习惯与条约相比处于次要的地位。相关的习惯法规则不是很多。

3、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渊源中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单独以居一般法律原则裁判,因此它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不如条约和习惯。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有不同观点。一是因为指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或基本原则。二,认为它指一般法律意识或是从文明国家的法律良之中产生的原则。三,认为它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辅助性渊源,包含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材料”。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这两者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的作用不一样。这里的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判例,其中又包括国际司法机关判决国际仲裁机构的判决公法家学说,主要指各国最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欧美著名法学家的著作起到重要的作用。

5、软法,是指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无约束力的。由于其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通常把它们统称为软法。这类国际文件种类繁多,在环境领域通过了若干重要的“宣言”和“决议”。例如《斯德哥尔蒙摩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环境状况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另一方面,为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宣言、条约、议定书,出现了软法变硬的法律约束力。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1、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赏能力者。根据主体的构成的要件,国家是国际法领域最基本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派生和有限的主体。非政府的行为者,主要是指非政府组织,包括科学界、非营利性的环保组织、私营工商界、法律社团、学术界和公众等。严格的讲,他们仍不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但是不可否认他们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

2、国际环境法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作为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对象之一的物,主要是指各种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如大气,水,土地,人为遗迹等。这里的行为是指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环境国际环境法的客体也包括这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要素,除包括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外,还有国家关系外的环境与资源,它包括三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二是人类共有,如公海、大气层等。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如国际海底、南极和外层空间等。2)行为,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国际环境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与资源所从事的行为。国家在本国境内所从事的行为,原则上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环境资源不会因为领土的界限而完全被分割开来。大气和水的流动不会有国界而停止。一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开发和用资源的行为,有时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相邻国家,如酸雨问题。此外国家在其管辖范围以外从事的行为。也应受到国际环境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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