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读《巴菲特致股东的信》-与所有者相关的企业原则

原则1:虽然组织形式上是公司制,但我们以合伙人的态度来行事。芒格和巴菲特将股东视为他们的合伙人,而他们自己是执行合伙人。他们并不将公司本身看做资产的最终所有则,而是认为公司仅仅是他们只有资产的一个渠道。
原则2:大多数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将伯克希尔视为自己的产业,他们财富的主要部分就是持有公司股份所带来的价值。
原则3:巴菲特长期的经济目标是伯克希尔公司每股内在价值的平均年回报率最大化。如果增长率无法超过没搞过大型企业的平均增长率,他们将会非常失望。
原则4:为了达成目标,巴菲特的首选是直接持有一系列多元化的企业,从中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和持续的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资本回报。巴菲特的第二个选择是通过旗下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在市场上寻找便于交易的股票,从而持有一些类似企业的股票。股票的价格和可获得的程度,以及保险资金的需求决定了任何特定年份的资产配置。
原则5:由于巴菲特的企业所有权方式以及传统会计方式的局限性,综合会计报表现实出的盈利无法真实体现出公司的实际经济成果。
原则6:账面的结果不会影响到企业的运作和资本分配的决策。在收购成本相近的时候,巴菲特宁可购买那些根据标准会计准则,未在账面体现出来,但实际可以带来2美元盈利的资产,而不愿意购买可以在账面上体现出来,但仅能获得1美元盈利的资产。从整体和长期来看,巴菲特希望那些未体现的盈利,通过资本增值的形式体现在企业的内在价值里。
原则7:巴菲特会非常谨慎的使用债务。当进行借款时,会试图将长期利率固定下来。宁愿拒绝一些诱人的机会,也不愿意过分负债。
原则8:伯克希尔会继续收购活动,但管理层的这些“愿景清单”绝不会让股东花冤枉钱。巴菲特不会置长期的经济结果于不顾,花高价收购公司以追求多元化。
原则9:巴菲特定期根据结果反思政策。他会考察留存在公司里面的利润,长期而言,每留存1美元利润,至少创造不低于1美元的市值。
原则10:巴菲特只有在物超所值的情况下,才会以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收购。这一原则不仅仅运用在我们进行企业并购或者股票投资上,还会运用在股债互换、股票期权、可转换证券等方面的投资上。
原则11:对于那些表现不尽如人意的企业,只要它们还能够产生哪怕微博的现金流,只要管理层和劳资关系还不错,巴菲特就不会出售。芒格和巴菲特在无论价格如何时都没有兴趣卖掉伯克希尔所有权的优质资产的态度不利于伯克希尔的财务表现。
原则12:在与股东沟通企业经营状况的过程中,巴菲特会坦诚、如实地汇报好与不好的地方。
原则13:好的投资注意非常稀缺,所以很宝贵,会引来竞争,就像优秀的产品或企业并购注意一样。所以,巴菲特不会讨论他们的投资活动、股票交易,甚至那些已经出售的证券。
原则14:巴菲特希望股东在持有伯克希尔公司股票期间,能够获得与公司每股内在价值损益同步的收益。未来这一目标,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价需要保持一致,能一比一最好,宁愿看到一个合理的股价,而不是高估的股价。
原则15:巴菲特常常将伯克希尔每股账面价值的表现与标准普尔500指数比较,希望长期超越大盘,否则投资者何必把钱交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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