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

    1995年11月,周某因房改取得郴州市苏仙北路43号304号房屋一套。2016年底,周某欲将此房屋出售,与张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同年12月12日张某交付购房定金2万元。同年3月7日张某与周某签订了《郴州市二手房买卖及交易资金监管合同》,为少缴纳房屋产权过户税款,将房屋转让成交价写为20万元。但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张某需另行支付房屋固定装修的补偿10万元。该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即将20万元购房款转入周某的账户中,周某即将房屋的相关证件交与张某,并到房产及国土部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3月30日,张某转款8万元到周某帐户中。此后,张某要求周某履行交房义务,周某听闻该房屋将来可能要拆迁,于是以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交付房屋。


法院观点:

    本案中,张某、周某经协商一致,周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张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周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少缴纳房屋交易相关税费,双方将房屋实际成交价30万元,在合同中写成20万元,属于虚报交易价以偷漏税费,此行为可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该约定无效,但该约定并非本合同的主要目的,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整体效力。


律师分析:

    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为了规避税费往往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易价格。双方通过另行签订真实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房屋固定装修进行补偿)的方式达到规避税费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为了逃避税收而签订的价格较低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全部无效。但其中的价格条款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属于无效条款。该条款的无效所产生的漏洞可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的价格条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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