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赏美文】犯罪心理学

心是罪恶之源——从《七宗罪》看人类犯罪心理假如上帝确实不存在,那么就有必要创造一个来。

——伏尔泰

说起罪,人们首先可能会想到基督教中的原罪说,还有佛教中关于因果循环,业障的说法,这是宗教上的罪,是一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这种行为的状态。通常这种行为准则由一个神(如上帝、神等)来裁定。

但法律上的罪,是做出违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是不全同于道德、宗教、习俗的罪恶。无论是宗教上的罪,还是法律上的罪,其产生的出发点都是人心,因为人心最难规范,人心的轨迹也最难循,所以才有了古往今来的那些大大小小的犯罪事件,有那么多的受害者,以及被世俗审判的罪人。能将宗教的罪以及世俗的罪阐释得最好的,要数大卫·芬奇执导的同名电影——《七宗罪》了。

那是一部令人抓狂的影片,被誉为“电影史上最成功、最具有代表性的心理惊悚片之一”、

“一部具有浓厚哲学意味的警世录”。故事背景是一个整天下雨的城市。威廉是纽约警察局的刑事警官,也是个凶杀案专家,他当了32年的警察,多年来几乎每一分钟都在辛劳地工作,他也看到和感受到了太多的不幸,他觉得疲惫极了,幸好现在还有7天他就要退休了,终于可以享享清福了。为了接替他的工作,上面给他派了一个新搭档——年轻气盛的米尔斯。米尔斯是和妻子翠西一同搬到纽约来的,起初翠西并不同意来这座繁乱的城市,但米尔斯认为只有这里才能让他接手一些重要的案子,在他的百般劝说下,翠西才同意了。

威廉作风严谨,办事老成,米尔斯则有些冲动,心高气傲的他对威廉办案的方式很不以为然。也许是冥冥之中已经注定了的,米尔斯的第一个案子正是威廉的最后一个案子——一个胖得出奇的男人在家中被杀了,可是在现场,米尔斯和威廉却没有发现什么线索。

紧接着另一起案子发生了,一位富有的辩护律师格特被杀害,在凶案现场的地板上,凶手用血写着两个字:贪婪。细心的威廉重新回到前一个案发现场,不漏掉每一个蛛丝马迹,终于在冰箱后面发现了两个字:暴食。这时他们才醒悟到原来他是被强迫吃下大量的东西直到胃被撑破而死的。这时,威廉猛想到了《失乐园》中的语句——基督教的七重罪孽:暴食、贪婪、懒惰、愤怒、骄傲、淫欲和嫉妒。他认为接下来还会发生5起谋杀案,分别与其他的戒条可怕地联系起来,可米尔斯却并不相信。

翠西邀请威廉来家中吃饭。米尔斯有些不高兴,但翠西却和威廉谈得很愉快。后来在现场发现的指纹使毒贩维克多成了怀疑对象。他有前科,而且有心理疾病。但当警察赶去拘捕他时,却发现他早已经死了,在墙上写着“懒惰”二字。通过图书馆内部的调查资料,威廉终于把目标锁定为记者约翰·多伊——一个为了不留下自己的指纹而将手指上的皮剥掉的变态者。但当威廉和米尔斯前去寻找他时,他已经溜走了。

在约翰家中,他们发现了一个金发妓女的照片。但等他们找到她时,她也死了,旁边又是“淫欲”两个字。到星期日,威廉就要退休了,而约翰打来电话告诉他们他又下手了。一个女人赤裸地死在床上,旁边写着“骄傲”。

威廉决定办完这个案子再退休,可约翰却突然来自首了。谨慎的威廉认为事情不会如此简单,因为还有两条罪未完成,约翰一定还有花招。约翰招认还有两具尸体,并愿意带他们去找。

这时,有人给米尔斯送了个包裹来。威廉打开时却发现了里面竟是翠西的头颅,约翰告诉米尔斯是“嫉妒”杀死了翠西。盛怒和悲伤之下的米尔斯无法控制自己,开枪打死了约翰——他犯了“愤怒”之罪,成了完成7条训诫的最后一个人。看着米尔斯被押上警车,威廉面对夕阳默默无语。影片向人们呈现了一个变态的宗教杀手。导演大卫·芬奇无意用血淋淋的感官刺激和大量的追逐场景来达到使人恐怖的效果。他并非对杀戮场面进行简单的电影图解,而意在揭示这种杀戮后后面的东西。

这部电影塑造了与以往电影中截然不同的一类杀手。他们杀人并非是因为嗜血,而是有着强大的理论信条加上妄念来实施他自以为的通过“审判”和布道来拯救的目的。这个杀手也许平时连一只鸡也不杀,但是他找到了依据来实施对人的毛骨悚然的谋杀,最重要的是他并不认为自己犯了罪。一个不正常的社会是产生这类杀手的外在原因。

这在现实生活中美国持续不断发生的连环变态杀手事件也在电影中不断有所反映和体现。然而,罪恶发生的原因还在于人的心灵。例如影片中的七宗罪的本源就是人的心灵,而这个可怕的杀手正是在对这些罪进行判决,最后他也以嫉妒罪审判了自己。现实中很多犯罪人在精神气质、思想观念上与影片中的罪犯十分接近,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很快发现,来自心灵的罪恶是他们共同的特点,他们为了获得心理上的各类(如欲望、贪婪等)满足,不惜破坏自己良知、信誉和生存环境,这就是作恶的源头。当心里充满罪恶的时候,周围的一切都是罪恶的。所以在作恶者的眼里,他们所作所为是可取的。他们以冷漠的态度对待一切。

要知道,当人的心学会冷漠的时候,周围的一切都冷漠了。至此,他们彻底沉沦,为了犯罪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会以人们心中的权威,例如上帝的名义。知识链接意大利诗人但丁在神曲里根据恶行的严重性顺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为:

1.好色,即不合法礼的性欲,例如通奸。

2.饕餮,即浪费食物,或是过度放纵食欲、酗酒或囤积过量的食物。

3.贪婪,即希望占有比需更的财物多为之贪婪。

4.懒惰,即懒惰及浪费时间。

5.愤怒,即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邪恶的)感觉,复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赋予的权力以外,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

6.妒忌,即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

7.骄傲,即期望他人注视自己或过度爱好自己。

最大的证据是人心?——古代犯罪心理学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管仲“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曾经,一部《包青天》令宋朝包拯断案如神的美名广为流传,世人都说包拯断案已到了“日判阳间不平事,夜审地狱冤屈案”的境界。或许这其中有很多夸张的成分,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古代对于刑侦的重视。

近年来,唐朝名臣狄仁杰很火,被电视剧、电影盯着不放,他的光辉事迹广为人知。当然,这些大多是后人的杜撰和想象。正史上的狄仁杰以治理国家留名,之所以被塑造成中国古代的福尔摩斯,完全得益于《狄公案》这样的小说。

其实,中国古代的断案奇才有很多,他们大多是些文官,读的是四书五经,参加的是科举考试,尽管没有受过任何刑侦教育,但很多人都是“狄仁杰”。

《晋书》中记载:陆云做浚仪县令时,一人被杀,找不出凶手,他就把死者的妻子抓进县衙扣了十多天才放出去,然后派人秘密跟踪,说:“其去不出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果然将奸夫淫妇一并抓获。人问其故,说:“与此妻通,共杀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要候。”“于是一县称其神明。”在此之后,唐朝的李杰、宋朝的元绛、庄遵等都有过相同的案例,而唐朝的蒋恒、张松寿也有过相似的案例(他俩是把不相干的人抓起来)。虽然古代的官员们并没有学过现代刑侦中的犯罪心理学,但他们大都运用得很熟练。比如下面的这个故事:

一位姓刘的宰相在做县令时,邻县有人在本县租过一头牛,并趁牛主家办丧事的机会偷走了租约,这样出租人就没有证据要回牛了。

牛主的儿子告了十年,但都因为没有租约,又涉及邻县,官府一直没有处理。刘宰上任后,牛主的儿子又来告状,刘宰说:“牛失十载,安得一旦复之。”他找来两个乞丐,要他们承认曾偷牛倒卖,押着他俩到租牛人家,指认租牛人买了他们偷来的牛。租牛说:“吾牛因某氏所租。”乞丐一口咬定这是他们偷来的牛。

租牛人急了,把契约拿出来证明牛是租的。差人把双方带回县衙,大堂之上,租牛人这才明白中了计,只好把牛还给原主。事实上,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古代,如果明知道某人有罪却苦于没有证据时,聪明的古代官员们就会自己创造证据。诸如什么打簸箕、撕口袋、审茄子、问黄瓜等,总而言之,有智慧的审案人往往善于抓住人性的本质、人的心理,找出他们犯罪的蛛丝马迹,从而一举攻下他们因犯罪而脆弱的心理防线,使得罪案告破。

古今大师狄仁杰(607~700年),字怀英, 唐代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唐代初期杰出的政治家,武则天称其为“国老”。狄仁杰为官,可谓是“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他为了拯救无辜,敢于拂逆君主之意,始终保持体恤百姓、不畏权势的本色,始终是居庙堂之上,以民为忧,后人称他为“唐室砥柱”。狄仁杰在武则天统治时期曾担任国家最高司法职务,判决积案、疑案,纠正冤案、错案、假案,他任掌管刑法的大理丞,到任一年,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1.7万人,其中没有一人再上诉申冤,其处事公正可见一斑。公元700年狄仁杰病故,朝野凄恸,武则天闻讯泣言之:“朝堂空也!”赠文昌右丞,谥曰文惠;唐中宗继位,追赠司空;唐睿宗即位之后又封其为梁国公。行由心生——犯罪心理VS犯罪行为。

人的灵魂中存在着善与恶两个方面,如果个人受到良好的教育,灵魂中的善就能控制住恶的部分,人就不会去犯罪,否则人就会犯罪。——柏拉图

一直以来,犯罪都是困扰人类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与此同时,如何减少甚至消灭犯罪也成了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古今中外有很多思想家、学者从自己的学科角度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作出了解释,并因此形成了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诸多学科。犯罪心理学作为研究犯罪现象的重要学科之一,它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规律,为公安、司法机关揭露、惩治犯罪、矫治犯罪人,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什么是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总称,如犯罪动机、反社会意识、消极的性格、犯罪人的认识特点、情感特点等。什么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关系密切,主要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第二。要了解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心理是内隐的,行为受心理支配,分析行为可以了解心理。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受其心理支配下产生的,了解犯罪心理就必须从研究犯罪行为入手。

第三,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来决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行由心生,虽然说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引起的,但二者之间除了有一定联系之外,也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相对于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犯罪心理是大脑的活动,在没有相应行为表现出来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已经存在,并在犯罪行为结束后可能继续存在着。有犯罪心理不一定发生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具有依存性。

3.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互为因果,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刑法学中的间接故意犯罪就反映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不一致。如某犯罪人在报复动机的支配下,趁黑夜潜入仇人卧室欲杀仇人,却误杀了仇人妻子。

4.犯罪心理既包括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心理,也包括看似与犯罪行为无关的内在心路历程,如犯罪人童年的经历、潜意识等。知识链接三大心理学流派VS犯罪心理学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斯金纳的操作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心理学是当代心理学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与应用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力,是犯罪心理学科基本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成分。

无论学习或者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都直接间接地与之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人类的本性、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作用、攻击行为、异常心理咨询矫治及研究运用的方法论等方面,三大心理学流派的典型代表在心理学理念、策略与技术诸方面的观点及存在的差异值得犯罪心理学的借鉴与反思。并非混血儿的边缘学科——犯罪心理学特点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它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要晚一些,但是我国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

据史书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在春秋战国时期,更是有了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这也就是现实意义上的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都是有“恻隐”、“羞恶”、“是非”心的,有一些人做坏事,是因为他们受到了不良环境的影响。孟子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也就是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

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说,他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除此之外,还有“身教胜于言教”;“子不教,父之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等的说法。上述 “性善论”、“性恶论”、“性三品说”等都对人性的本质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尽管观点不尽相同,但都强调了人的本性会受到后天环境的影响,这也就表明了环境、教育、法制等都会对人的本性产生一定的影响。由此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始终没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学并非是什么混血的边缘学科。

由于犯罪心理学在我国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我国。当时,我国的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甚至形成了一支犯罪心理学研究队伍,成立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学术团体——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除此之外,对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如罗大华的“犯罪心理内外化机制”、“犯罪心理结构论”、“犯罪综合动因论”,李世的“聚合效应论”,高锋的“多元犯罪心理观点”,等等。古今大师荀子,即荀况(约公元前313 年~公元前238 年),他是我国先秦时代集大成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同时也是这一时期的一位重要的犯罪心理学家。与我国许多古代圣贤一样,荀子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是从与犯罪原因有着密切关系的人性论入手的。

而以“人之性恶”为核心的犯罪原因论和以“化性起伪”为主要内容的犯罪预防论最终成了荀况完整的犯罪心理学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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