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

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情形比较复杂,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下面根据审判实务中不同情况,对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应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这里还涉及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我们认为,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婚姻关系的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由此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因素最后未领取结婚证,其结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法院应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便于监督管理。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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