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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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乾隆皇帝的荷包》

清代官庄的经营者称为庄头,从一档馆藏的《内务府庄头处呈稿》、《内务府庄头地亩册》等档案中,可看出清初设立官庄时,并无清丈庄园土地数量;雍正和乾隆年间虽实施清丈旗地,官员却未严格执行。另外,这些档案都属清后期,乾隆以前的档案因年代久远、地震、火灾等而遗失。管理官庄的庄头,或有强行不法者;或有偷典地亩者,官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

清初八旗圈地和州县民地的清丈、管理、登录的方式截然不同。在丈量方面,顺治十一年( 1654 )规定:“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地用绳。用步弓曰丈,用绳曰圈。

旗地并无绘成鱼鳞图册,在八旗衙门所藏的地亩清册中,只有耕种者土地四至、亩数等,每户耕种地亩不相连接,经界也不够清楚。 清朝政府之所以重视民地的管理,是因民地必须缴纳田赋,以及买卖时要缴交契税。旗地照理说是赏给八旗官兵的“份地”,并不征收田赋和契税。

当雍正皇帝命令官员清丈旗地,官员却汲汲于交差了事,结果出现档册所载的土地段落和实际地亩不符。

一般汉人办理房产买卖以印契为凭,但是旗人的圈地却无印契为凭,是以旧存之老档为凭。

雍正皇帝整顿内务府的庄头制度,与他实施摊丁入地、耗羡归公等财政改革相一致,同时提升皇室和国家财政两者的税收。首先,雍正年间鼓励壮丁首告庄头隐匿地亩,据查确实之后,赏给壮丁地亩,并安放首告的壮丁为庄头。雍正七年( 1729 )有壮丁余汝器等七人,至京城首告庄头隐匿地亩,官员查勘地亩时,七人指引方向,搜寻山谷僻壤,一段一亩,毫无遗漏,共查出庄头余地 73,100 余晌(一晌等于六亩地)。上谕:“将余汝器等七名壮丁每人赏给六百八十晌四亩,安放四等庄头。”此事之前,亦有苏启泰等 9 名壮丁首告庄头隐匿地亩,安放为四等庄头

十九世纪官庄的耕种劳力是佃户,在这种租佃制度之下,庄头不需要顾虑亲情,给亲丁养赡地,而是依照地亩收租。可见家族势力和中央权力有所抵触的时候,朝廷的利益凌驾在家族的势力之上,家族的亲属关系逐渐疏远。

官庄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类:一是纳银庄;二是纳粮庄;三为瓜果、菜园等庄园。银庄或称为钱粮庄,是交纳银钱的官庄。粮庄则供给皇室粮食、豆秸等。瓜果、菜园的数量不多,是提供皇室各种干鲜瓜果和菜蔬,以供皇室食用和祭祀所需,后来也折为银两

指地借银就是地主向人借钱后,以地租抵利息。例如乾隆二十七年( 1762 )张老格向佃户张玉镜借银,以佃户“屡年上京交还租银”,及“京都之人屡年下屯交还利息,彼此往来不便”为由,遂“情愿将一年之租银顶补一年之利息,两家各得其便。”等张老格还了银两,佃户张玉镜仍照旧输租,在指地借银期间则不许增租另佃。

庄头所收地租银两不敷当差的理由之一是,官庄地租和实际地租价格之间有一段差距。道光十年( 1830 )九月,卢龙县民人孙立功控告大粮庄头史常泰增租夺佃,而史常泰却说要收地自种。事因大粮庄头史常泰承领 2,880 亩地,孙立功自祖辈佃种 48 亩,每年每亩交租东钱 1,500 文。

满洲入关前设置了拖克索的庄园制度,创建庄头、壮丁的生产关系。入关以后,皇室圈占直隶三十一州县的土地,以及关外热河、盛京等地的土地,形成官庄。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从康熙到光绪年间由 574,800 亩增为 3,730,900 亩,土地大约增加 6 倍。在地租收入方面,乾隆年间的地租收入约在十万至十五万两之间,而光绪元年收到的地租仅 132,886.5 两。

顺治年间许多庄头承领官地,只报土地四至所在的圈地,预留许多余地养赡族人。另有些人怕土地被圈,自动投充,他们将土地分成两部分,有投充为旗地;有保留为民地。清初朝廷对圈地和投充政策,基本上都属于较宽仁,未认真清查官庄的确实面积,因此许多官庄的庄头除了本身承领的官地之外,还保留许多私有地,遇到水旱灾,可以挪移私有地的钱粮补足地租。所以清初时庄头多半家境富裕,能够养活许多亲丁。

清初设置庄头,却没有彻底地清丈土地,档册的管理松散。内务府官庄委由庄头管理,庄头负责耕种、收租,庄头私自将土地典卖于人或预收地租,内务府都无法控制。

咸丰年间,因为银价昂贵,每两值钱十六、七吊,以致于庄头收入不敷缴纳内务府,遂因歉租超过五成而革退,改由州县代征租银,列入八项旗租之一。清后期内务府官庄由州县官员征解地租,但州县官的考成项目不包括内务府入官房地租银,官员也不认真办理,收租的成效亦不如田赋。内务府的官庄地亩和官房堪称史上最大规模,但农业上的收租却不如商业之专卖和发商生息等,原因之一是清政府考量佃户受剥削,引发变乱影响治安,其土地政策停留在禁止增租夺佃;原因之二为政府需承担气候变迁的风险,一旦发生灾害就得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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