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年底都裁员,只是今年特别多。公司裁员各种怨声载道、被裁员后的公关处理、公司部门的架构调整......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了。但单独写关于裁员的法律问题又过于片面,而且被裁员后也还是要找工作的嘛。
因此还是接地气一点,这次跟大家谈谈入职时可能会遇到的隐形坑,如何规避合同上的坑。
第一坑: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都是耍流氓
开篇先立三个flag:不签劳同的都是耍流氓,不签劳同的都是耍流氓,不签劳同的都是耍流氓。但这样的耍流氓现象又是确实存在的。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性行业或服务行业。
当然,不是这类职业的你可能会这么说:呀,我们是朋友,他找我来只是帮帮忙,两三个月而已,不用签什么合同。
如果你是这么想的话,首先是对自己的劳动不尊重,其次是在贬低劳动的价值,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常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多种原因,但也无非就两种:用人单位不愿意,劳动者不愿意。
那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分别会有什么后果呢?接下来这段法律条文或许能让你看到发财致富的商机: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开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工满12个月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此时不愿意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概括一下就是,只要不积极的签字,就可以拿双薪哦,拿了双薪不签合同还可以拿补偿金……,想想都兴奋。且慢,规定还没有说完呢。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劳动者仍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补偿……
说到底还是看用人单位HR的记性好不好,咳咳,是管理规不规范。一般像有山楂律师坐镇的单位,还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
第二坑:试用期≠白干
不管是新手还是老手,进公司或多或少都会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进行考察和磨合的阶段,合则继续、不合则分。
但是为何有些用人单位非要在试用期的延长上绞尽脑汁做文章呢?无非就是想让自己在作出合分的决策时能占据主动且规避风险(更多的是想花最少的钱,让你走最弯的路)。
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常用的伎俩是通过让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与自己的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然后约定新的试用期,最后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解雇员工,以避免劳动关系解除的赔偿风险。
其实,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但是劳动者不了解相关的规定,也就认为理所当然了。
试用期基本会有这三种期限组合: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二个月;三年以上、六个月。前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后面的期限是试用期的最高限。
另外还有一些特别的约定,比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坑:工资及五险一金偷工减料
一提到工资,估计大家都会吐槽:太少,薪情不好。但工资多少是经济问题,财务问题,人力资源问题,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还不算是法律问题(所以你的薪资待遇低,山楂律师就没办法帮你charge了)。这里只跟大家谈谈工资发放中会遇到的坑。
很多像山楂律师一样的劳动者,都是背井离乡来到大城市打拼,在刚刚踏入这座城市的前几年,很难有归属感,总想着赚多点钱,回家光宗耀祖。
因此,对五险一金就不那么看重,甚至有些劳动者还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必购买五险一金直接将现金发给自己。
有些用人单位也乐于帮劳动者解决实际问题,采用现金、私人账户转账或对公、对私账户结合发放的方式来发工资,满足你想要现金的欲望同时,又能规避或降低五险一金和个税,降低一些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当你用这样的方式来让自己的收入提高,以为百利而无一弊时,却不知道自己有可能因此也要承担起更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违反了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社保条例的强行性规定,随时面临劳动者的起诉维权;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自己被解雇,维权的时候则很难举证自己的实际工资标准。
社保是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即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缴,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责任,前些年很多用人单位就是因为根据员工的个人申请未缴纳社保而被处罚。
总结
虽然,这里讲的三大坑,也只是诸多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冰山一角,但也基本反映了当前劳动者最可能碰到的劳资纠纷问题。
大家可以看出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还是保护的比较完善的,甚至有意作出了倾斜,使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当中不再处于弱势地位。
但并不代表你就可以利用这些利己的条例来为所欲为。其实劳动者也需要在某些程度对用人单位宽容一些,当下社会,各方面成本都高企不下,一家企业能存活下来已实属不易。企业能生存员工才有工作机会,员工努力工作企业才能发展,双方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与其两败俱伤,不如各自相安。
来“职场黑皮书”,跟山楂律师一起越过种种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