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鲁迅
在中国人的传统认知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事实上,有的人杀人,就是不用偿命,甚至连坐牢服刑都不用!
前段时间,一桩几年前的案子突然又冲上了热搜:
当时公安机关认定覃某动机明确,实实当当的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却因其作案时未满14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收容教养3年即可!!!
这件6年前的案子之所以被大家热议,是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
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印度刑法规定从七岁开始负刑事责任,西班牙等国刑法规定为九岁,中日韩等国刑法规定为十四岁。
中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大家都懂。可搁在这个案子里,你能接受吗?
可怕的是,只要随便百度一下,发现类似的事件真的太多了:
有句老话说得好,“未成年人的恶,才是最可怕的恶,因为没有尺寸、没有底线、没有约束。”
是的,他们几乎有一个共同特征:对生命毫不在意!
甚至有一些人早就知道:“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拿我怎么样?”“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
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某,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
事后他还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一语成谶!4天后,已经被释放的吴某重返学校,当地公安机关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这一系列操作令人瞠目结舌!!!(Why?小孩就可以随便杀人?)
犯罪名作《彷徨之刃》中曾提出:
“正义存于人们心底,还是空洞的条文中?法律保护的是受害之人,还是凶手?”
对此,我想:“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坏人罢了!”
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的恶性纵火案造成25人死亡,刚好年满14周岁的宋某被判无期徒刑,而13周岁的张某则被收容教养三年后恢复自由。
判决结果令大众感到错愕和不解,法律似乎成为了——“未成年犯罪的免死金牌”。
因此,社会各界也争相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而早在2016年,《中国青年报》就针对三度伤人、两次杀人的青少年韦某案件强烈表明:该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了。
2010年,未满14周岁的韦某掐死一名男孩却无罪释放;
2011年,韦某又持刀伤害小女孩判刑6年;
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残暴地将一名无辜小女孩杀害......
不得不承认,近二十年来,中国未成年犯罪情况已经到了相当严峻的地步:
《中国教育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开始呈现低龄化趋势。2016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罪犯中,初中生犯罪竟占到了68.08%。
在未成年犯罪当中,2001年14岁以下的犯罪数占12.3%,2015年这个数就飙到了20.11%!
短短十四年的时间里,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长了近一倍,已经占据了总犯罪的1/5。
也就是说,有多达1/5的犯罪案件的犯罪人是无罪的!!
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增长速度为何如此之快?
早在2005年底,上海针对青少年的一次专项调查就表示:上海青少年的性成熟年龄已经提前到了12岁。
而在2013年11月底,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院发布的数据也表明:青少年不良行为平均年龄已降到了12.2岁。
然而,中国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自从1979年发布以来,却没有任何的改变,直到去年年底:
如今,利用刑责年龄的“保护”进行犯罪的未成年人已经越来越多,这种利用刑责年龄而犯罪的现象,的确是国家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非常赞同网友说的一句话:孩子,不是杀人犯罪的借口。故意杀人则偿命,故意伤人则判刑,而不是像现在,不论什么罪都是“带回家教育”。
这不仅能起到警醒犯罪的作用,更是对所有受害者的保护......
很喜欢《烈日灼心》电影里的一句话:
“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但如果教育缺失,那人将只剩下动物性。”
所以,阻止未成年人做恶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在源头上遏制,而不是等到伤害造成之后,再靠法律来制裁。
归根到底,还是要从父母做起。生下他,就要管教他,教他辨识善恶,教他立信立德,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写在最后】
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之本,只有在保护好他们的同时教育好他们,祖国才能有更辉煌的未来。
最后,借用人民日报的一句话来表达本人的心声:
“法律,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的是他们在受到伤害以后对凶手的严惩,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肆意妄为,逍遥法外。”
而对于那些已逝去的人来说,不让悲剧重演,才是最大的告慰。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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