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
(1)转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为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的,原权利人丧失原物所有权
(2)赔偿请求权(间接效果)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抵押
1.抵押合同与抵押财产
(1)抵押合同
1)要式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3)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房地一体——抵押时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将前述财产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5)房地一体——抵押后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抵押的效力
(1)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抵押物转让
要求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律效果
①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抵押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
②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最高额抵押
(1)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债权确定
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 2 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最高额抵押的实现
①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②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5.浮动抵押
(1)概念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抵押登记
登记对抗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情形
以动产抵押的,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质权
1.动产质权
(1)质押合同
要式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
①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质权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①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②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才设立
四、留置
1、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留置权实现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②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③与留置物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消灭
④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⑤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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