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十三岁少女嫉妒同学比自己美杀人分尸:彷徨之刃般的两难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则维持原判,虽然是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处罚,然而这样的行为却很难想象是一个十三岁的孩子所做出来的,若是让其回归社会无异于是给这个社会安上一颗重磅定时炸弹,不知道收容教养三年之后该如何处置?这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很头疼的问题。

众所周知,这一代青少年儿童心理普遍早熟,以至于他们可以拿着自己未满十八周岁的年龄作为“免死金牌”来做出各种恶劣的行为,在人们的普遍印象中,孩子都是代表单纯,善良,纯洁的,然而看到他们的种种劣行之后,我们很难将他们跟以上这些美好词汇相联系。

看过日本小说家东野圭吾的作品《彷徨之刃》的读者都知道,失去了女儿的父亲最终是拿起刀砍向了导致他女儿死亡的未成年罪犯,不知道这样的彷徨之刃什么时候会在现实中出现?我倒是不希望这种现象出现,若是法律无法制裁未成年罪犯,想象一下无数彷徨之刃出现的场景该是多么令人震撼,我们都不能够避免接下来要发生的那一幕幕场景。

虽然说那种做法注定是杀人偿命,但也是无可奈何,毕竟每一对父母都不希望这样的噩运降临到自己孩子的身上,对于我们来说则是两难的选择:杀,判死刑,不杀,就会导致更多的悲剧发生,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这一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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