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再续前缘,要看双方意愿-104-90-53-950

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

【理论学习:拒了offer的面试者想要再次入职,你如何看待?

最近遇到这样一位候选人,面试已谈妥入职并发放了offer,结果临近入职时却突然打电话表示对薪资不满意,需要加薪才愿意入职,公司不同意该条件决定重新招人。差不多一周后对方还是未能找到薪酬满意的工作,再次电话过来询问是否可以按原offer入职。想问各位大咖,对于这样的候选人,我们应如何对待?担忧其不稳定而婉拒继续招新人?还是认可最初的判断继续录用?或是设计更有激励性的薪酬方案?我们该从哪些角度来判断并作出决定呢?欢迎老师多角度畅聊~

拒了offer的面试者想要再次入职,你如何看待?】

一、重申offer的性质:

      offer从性质上来说是雇主向候选人发出的要约,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是雇主对合格候选人发出的聘用意向,属于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候选人时即生效,要约人(即雇主)受到要约约束。只要候选人同意并且符合offer入职需要的规定条件,雇主就应该以offer承诺的内容如期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雇主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要约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符合法律规定的offer送达候选人之时,可以向雇主做出是否同意所载条件以及是否愿意到雇主工作的决定,并且通知雇主。如果候选人向雇主表明不接受offer,则offer对双方不具备约束力。

        在本案例中,受约人也就是那位候选人在接到offer之后明确跟贵司表明不接受该offer,则该offer则其实已经对双方不具备约束力了。所以,在本案例中,候选人想要以原offer入职,在法律层面上一个已经对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的offer已然不能作为候选人是否可以入职的依据了,且候选人已经不是受要约人的身份,公司也不是要约的发出人,依据原offer的做法显然在法律上不可行。

二、能否入职看意愿:

       在我看来,能否入职,这要看双方的意愿,而不是只有候选人一方的意愿。在人力资源管理已经进入心理资本管理时代的今天,我们雇佣一位员工,要确认三件事:有能力干、干得了、愿意干。

       有能力干、干得了、愿意干都是可以在面试中通过对候选人动机的确认来予以判定的,相信在原offer的发出之前案例中HR也是对以上三点加以考量之后发出的,尤其是对于意愿方面,HR是笃定的。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候选人自己推翻了与公司薪资的谈判结果——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因为没有经过与候选人的薪水谈判就发出的offer 是不可能的,薪资是写在offer里的必备条件,有了这个插曲,候选人的再次发问——能否再续前缘,公司作为雇主方对于候选人的动机就要重新进行评估了。

      在这里,候选人有能力干、干得了,是不必再次确认的,之前都通过了公司面试,关于能力和经验方面的考察,相信题主所在公司都有自己的判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对该候选人意愿度的研判,建议贵司HR再与候选人进行沟通,沟通的目的就是要再次判断候选人意愿。意愿研判要包括以下几点:

       1)是否真心愿意按照原来约定的薪水数额到公司服务。

       之前候选人推翻原offer就是以薪水不满意为由的,这一次虽然表明愿意按照原来薪水重新入职,HR一定要跟候选人确认是否真心按照原来约定的薪水数额到公司来服务。

        在与候选人进行新的沟通过程中,贵司HR要表明以下几点:

        首先,原有给到候选人的薪水是符合公司既定薪酬体系的,不可能为他个人来打破与改变。

        其次,候选人已经在市场上有了相互的对比和比较,候选人对自己的估价和市场给到的价格之间是有差异的,侧面证明公司给到的薪酬是符合市场行情的。

       最后,薪酬文化也是公司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如果候选人对于企业的薪酬体系还有什么质疑或者疑问,那不好意思,两边真的没有继续走下去的必要。

       如果以上三点,候选人都表示理解并尊重且态度诚恳,没有了原来的要调高薪水才入职的“嚣张”气焰,贵司HR可以继续与候选人进行接下来的意愿判断。

       2)要与候选人确认来公司是为了什么而工作。

       要通过这次沟通,与候选人明确到你们公司工作到底是为什么?是为了比原来高的薪水还是比较好的工作环境,还是更好的发展。

        如果候选人就是为了薪水的提升到贵司工作的,HR可以大胆地与候选人确认在上一家公司的薪水到底有多少,然后与offer中给到的薪水进行比较,并且说明,公司给到的这个薪水就是根据候选人的经验、能力给到的一个非常公允的价格——候选人拒绝offer之后的屡次被拒的经验已经为公司给出的薪水的公允性做了一个最好的背书。

       至于未来,我经常在薪酬谈判中这样跟候选人说:“你未来在公司的薪水我说了不算、你的合伙人说了也不算,甚至老板也说了不算。”

       候选人:“那谁说了算?”

        我:“当然是你说了算!你的能力提升速度、你的经验的积累速度以及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大小都不是我、你的合伙人甚至老板可以限定的,你的未来你做主,只要你的经验、能力乃至可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有体现,那还用愁你的升职和加薪吗?”

        有的HR会说——您这不是给候选人“画大饼”吗?

        不是,我这样其实是做一个动作——就是在跟候选人签订“心理契约”——也就是说候选人入职的时候是有一个offer的,但是未来的offer不是由企业来定的,而是由候选人自己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兑现的——这暗示了企业愿意给到每个人的成长机会,这样的平台是否值得留下长久的服务,那就看候选人未来自己的选择、努力与发展了。

        在这个案例中,我推断候选人主要是为了薪资的提升而更换工作的,所以,贵司HR可以着力在这点上来予以确认。

       3)是否是把公司作为一个跳板来选择。

        可以直接跟候选人在沟通过程中提问——如果有更好的offer候选人会如何抉择,就看候选人他是如何来回答这个问题的了。

        另外在跟候选人的沟通过程中,要观察候选人的眼神是否急切、神态是否平静,如果眼神急切、神态不平静,说明候选人要得到这个offer的意愿非常强烈,那就很有可能不是作为一个“权宜之计”来到你们公司工作。

        Tips1:因为在offer被拒之时,要约对双方的约束性就结束了,所以在本案例中候选人按照原offer入职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再续前缘,贵司HR要对候选人意愿做一下研判。

        Tips2:在题干中候选人已经明确表示想按照原offer进入公司,潜台词即为接受原offer中对薪资的约定,且候选人的遭遇说明贵司定价准确,所以贵司不必因一人而改薪酬体系。

       Tips3:贵司HR可以给对方再次商谈的机会,这次一定是面谈,要通过面谈来确定候选人的意愿,如果意愿强烈、坦诚、坚定,那不妨按照原薪资给对方一个新入职日期的offer再续前缘。

你可能感兴趣的:(能否再续前缘,要看双方意愿-104-90-5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