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个体户被查!税局终于出手!2023年,所有个体户务必这样做!

慌了,个体户!税务局频发公告!严查开始!


5月起,所有个体户必须这样记账、开票、报税,否则...


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利用个体户开票被查!

补税+罚款!


近日,一公司利用多家个体工商户税务筹划被稽查!


经检查,该单位于2019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镜湖区杨国斌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李伟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陈友阳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李双丽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蒋寒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等单位虚开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最终,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44197.07元。

无独有偶,某公司因经常向个人股东借款用于经营,找财税公司进行筹划,利用成立个体户开票“避税”。

最终被税务局稽查,依法补缴了个税和罚款近120万元。

利用个体户进行税务筹划屡见不鲜,但如果随意滥用,税务风险巨大,就在近日,江苏省税务局近期发布的税务处罚中,大部分被处罚的主体都是个体户!



警惕!

个体户今天起,税务局将这样查你!


为什么税务局总是找你,看一下是否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问题一:业务不真实

税务局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因此业务真实为第一前提。

如果企业开具发票与实际发生业务不匹配,则存在极高的税务风险,税务局不查你查谁?

问题二:人员与业务规模不匹配

如有的个体户只有1-2人,但却能完成上千万流水的业务,不管是否真实纳税,税务局也会怀疑该个体户的真实性。

问题三:经营范围广而杂

有些人认为经营范围越多越好,殊不知,这样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尤其是,有的个体户在填写经营范围时把主要经营项目排在后面,这样可能会造成税务局核定行业错误,进而企业会因数据异常招来税局稽查。

问题四:个体户税后利润随意转移

有的个体户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并不是把钱直接转给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而是转给其他人个人账户。在税银数据共享下,注意了,这样也会引起税务局的重点关注。

另外,三哥提醒小伙伴们关于个体户常见的记账、报税方面的风险,总结归纳,建议收藏学习~


个体户严查开始!

十大涉税风险,赶紧自查!


1、不设置账簿、不记账


《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2、未按规定报税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缴纳社保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保,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交不交社保需要分情况:


(1)没有雇员,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有雇员,需依法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个体户不开设对公账户


个体户可以不开设对公账户,而由老板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但这样容易造成公私不分,有逃税的嫌疑。


5、个体户业主取得的工资薪金作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6、增值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常见4大风险点:


1

销售收入不完整:如现金收入、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未入账报税;


2

虚开发票:可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3

发票开具不合规:开票不及时,开票信息与业务不符等;


4

进项税税额抵扣不合规:如收到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进行了违规抵扣。


7、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常见8大风险点:


1

收入不完整;


2

与其他不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3

虚列成本费用,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


4

在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5

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6

扣除业主本人工资;


7

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


8

以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印花税等涉税风险


很多个体户认为自己不用缴纳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发生涉税业务,就要缴纳相关税费。


9、个体户账务处理


对账务处理不重视,随意入账所产生的风险。即便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也应该建账,有发生业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10、不按规定报税工商年检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023年,严查开始!

个体户必须这样开票!


严查下,个体户开票应注意以下细节:

一、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若是大部分个体户企业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就会成为稽查的重点区域。

2023年,利用税收洼地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是税务严查的重点!

二、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切记个体户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

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每个经济实体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三、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

再次,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四、有真实的资金流

不管是提供了服务还是销售了货物,是否收取了款项?是否公对公转账了?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五、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不要简单地以为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

合同仅仅是次要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

合同切记不要仅仅一页纸,一定要签订的真实全面。

六、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

特别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因为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价格的“度”,也就是合理性非常重要!一旦过了,不合理了,难以自圆其说!


个体户都交哪些税?

有何优惠?


一、增值税

个体工商在成立后一般就是小规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有特殊优惠的按特殊优惠如下: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号文,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可总结为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三大变化,具体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此优惠3%征收率的可以享受。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附加税

1.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

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还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核定征收

1)采用定期定额方式,个人所得税根据附征率(具体以各地实际政策为准)进行核定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通常为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注:地区不同,各地税局核定情况不同,以当地税局为准。

2.查账征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提醒: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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