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19

二是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规定,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有交叉,或者矛盾,出了问题可以被认为是“认识分歧”而已。“偷税漏税”、“抽逃注册资金”等就是以往常用的罪名,也是容易被用来给企业家下套的罪名。为此,对经济案件的处理,易发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困境,法律制度的不统一,也使得经济案件纠错更难;三是经济案件的纠错涉及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特别是可能触及不同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的利益,这就加大了取证和执法的难度,甚至使得知错难改。

尽管经济犯罪领域的冤案错案不易查处,但纠正这类冤案错案,保护被冤枉的企业和企业家已是时代的要求,已经刻不容缓。今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等。积极纠正经济错案,是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对于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发现有错时决不能可纠可不纠,搞选择性纠错就是司法不公。

就在2月8日,国新办举行了司法行政改革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对于冤错案件,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只要发现一起,司法机关就纠正一起。

此次九江中院对“赛龙”和代小权改判无罪,无疑是司法纠错的典型案例。经济领域的冤案错案得以纠正,虽然是司法的一页反面教材,却是经济发展的一面“明镜”,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就要去除这样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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