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6.4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5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
2.较大事故 3以上-10以下死亡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上5000以下损失
3.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以上 1亿以下
4.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1亿以上损失

2.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治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备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教育培训和演练

预案修订情形需要修订:

  •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 在预演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的重大问题
  •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值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企业可以指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4.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有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各自建立或者配备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现场人员可直接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事故的简要经过
  • 事故应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补报的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2.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1.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治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证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 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 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人民政府任命调查组组长。

  •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与纪律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需要技术鉴定的,委托由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4.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发生之日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不得超过60日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人民政府应当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适当延长,不超过30日。
2.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处理结果的公布和监督落实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复手续的其他情况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审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呲林建筑的说明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堆放、清除废物物的措施
8.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勘察、涉及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依法勘察。真实、准确。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一键和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就设计意图,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指导意见。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工程监理、检验监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发现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停止施工,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不整改,不停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2.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
2.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检测合格证明。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
3.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检验手续的责任
4.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备进行检验

4.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2.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有关部门对是否由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具有效执法证件。
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应当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检查时,应互通情况。

4.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修
5.建立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相关信息系统和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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