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系列:诈骗罪中“欺骗”的内容

外面冷风呼呼,家里温暖如春。

捧一杯热茶,继续品读张明楷教授的《诈骗犯罪论》。

前面学习了第一章《诈骗犯罪的基本问题》的第一节基本构造,第二节行为对象,今天学习第三节欺骗行为。

关于欺骗行为,讲了五方面的内容,如下图:

今天主要是看了第二个问题“欺骗”的内容。顺便回顾一下“欺骗”的实质。如下图:

“欺骗”的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就事实进行欺骗

(二)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

(三)关于短信诈骗与小概率原理

关于第一方面,就事实进行欺骗

行为人可能就事实进行欺骗,我国刑法理论都将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进行欺骗,但是对“事实”不能理解的过于狭窄。

事实不限于自然事实,还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

事实不限于事物的过程,而且包括规则及其含义

事实不限于客观的外在事实,还包括主观的心理的事实。

同时,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还包含就将来的事实实施的欺骗。因为即使是将来的事实也会存在真假之分,故就这种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的,也能成立诈骗罪。

关于第二方面,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

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因为价值是由人作出的评价与判断。而个人的价值判断互不相同,见仁见智,于是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就成为问题。

本书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与其他意见(观点)的表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

关于第三方面,关于短信诈骗与小概率原理。

在短信诈骗中,有少数骗子是以自己的真名,或者真实卡号取財的,好像不符合传统的诈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传统刑法理论关于诈骗行为特征的概括显得并不适当或并不完全。

也就是说,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有所扩展,不仅包括传统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还应该包括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方法,短信诈骗与小概率原理也应该属于诈骗罪中欺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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