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喝酒发生意外,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我以我心记真实

文/情绪化的大笨蛇

第[216]篇


图片采自网络,向原作者致谢

一、前言

喝酒一直是我国逢年过节期间避免不了出现的情形,同桌被各种理由劝酒的人更是不再少数。近年来同桌喝酒,酒后发生意外,同桌喝酒的人被追究责任的案子屡见不鲜,那么同一桌喝酒的人应当如何避免承担发生意外喝酒者的责任呢?下面通过几个案例综合分析一下。

二、以案说法

(一)同桌喝酒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1.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7日,肖某老家适逢赶集,晚上肖设宴叫其朋友到家中吃饭,前去的朋友有:张某、冯某、郭某与死者杨某。晚上20时许,肖某与张某、郭某、冯某、死者杨某一桌就餐,就餐至23时结束,期间五人共饮汾酒二瓶。当晚就餐结束后,郭某开车拉着张某回家,冯某打了一辆出租车送杨某回家。冯某打车送杨某回家后,将杨某扶下车,杨某即坐在地上呕吐,因杨某的体重问题,冯某搀扶不动,此时郭某给冯某打电话询问情况,冯某就让郭某过来帮其扶杨某,大约过了10分钟,郭某与张某过来,三人共同将杨某扶回家。次日上午9点杨某被发现已经死亡。

杨某的家人与肖某、张某、冯某、郭某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杨某近亲属诉请,判令组织者肖某单独承担10%责任,张某、冯某、郭某共同承担10%责任。

3.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身体胖,酒醉后对身体有危害性而喝酒,对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肖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及酒水的提供者,且在参与喝酒过程中未尽到提醒、劝阻等义务,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过错。同饮者冯某、郭某、张某三人明知杨某喝酒后呕吐,属醉酒,又一人居住,在未告知杨某家人的情况下,也未及时拔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未尽到通常人的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其三人过失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因杨某自身的过错责任,应减轻同桌喝酒者的责任。

(二)同桌喝酒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

1.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 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2017年12月13日经当地医院检测,死者刘某体内乙醇含量为479.9MG/100ML,为醉酒驾驶。其家人认为刘某是受任某邀请参加婚宴,在婚宴期间与张某、王某、李某同桌喝酒,后刘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在各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任某、张某、王某、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某近亲属诉请请求,判令任某、张某、王某、李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3.裁判观点

原告主张刘某是受任某邀请参加婚宴,婚宴期间与张某、王某、李某同桌喝酒,后刘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要求任某、张某、王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庭审情况,被告任某称“没有邀请刘某参加婚宴,婚宴期间也未曾见到过刘某”;被告张某、王某、李某称“参加婚宴期间并未见到过刘某,也没有和刘某同桌喝酒”。原告也未提供刘某是受任某邀请参加婚宴和婚宴期间与张某、王某、李某同桌喝酒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综合以上案例,对同一桌喝酒的人应当如何避免承担发生意外喝酒者的责任之司法实践可大概了解。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尚没有出台同桌喝酒的责任分担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大原则综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基于此,律师建议在面对同一桌喝酒的情形时,牢记以下事项:

1.不做故意灌酒、恶意劝酒或强迫喝酒的行为

故意对同桌喝酒者进行灌酒,或者在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会引发不良反应的情况下要求其喝酒,或者是利用人情、话语等方式强迫其喝酒,都需要承担责任。

2.做到酒桌中的劝阻义务

在同桌喝酒时,对醉后的喝酒者需要履行劝阻义务,特别是知道喝酒者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一定要进行适当劝阻,或杜绝喝酒者酒后从事开车等不合适的行为。在尽到劝阻义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能够减少甚至免于承担责任。

3.注意散场后的帮助义务

对同桌喝酒者在醉酒后应注意履行帮助义务,比如护送同桌喝酒者回家,在喝酒者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履行这样的帮助义务,不但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意外的发生,也能够在意外不幸发生时作为证据减少或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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