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标准那些事——第一篇:面纱

突然就冒出来这两个字“面纱”,就拿她来做开篇的标题吧。

       想了很久,从检测到全面质量管理,有太多可展开的内容,但是如果不回归到根本,我们会在偏离的轨道上越跑越远,所以还是从了解标准,了解标准的制修订,了解标准的数字化分析和编写方式,逐步的和大家分享,可能会很枯燥,但是如果能和我一起看到终章,一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无论是在我们所熟悉的软件编程、信息安全,还是其他如通讯、设计、建筑、工程,制造生产、质量体系......等等领域,实际上技术标准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其最本质的作用是保持一致性!

     这些标准就如同带了“面纱”的神秘女郎,若隐若现,躲在面纱后的真相很多时候并不被我们所重视,从今天开始,揭开面纱,认真仔细的开始认识标准。

    今天我们先从我对《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 总则的阅读分享开始。

一、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二、标准制定步骤、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

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标准需求领域

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配套标准样品

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标准制定意义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六、国际标准版权政策

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七、鼓励同步制定外文版

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八、强标/推荐标准批准发布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

(2)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a、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b、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c、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

(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九、争议解决机制

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十、标准版权

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十一、涉及专利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标准质量

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

十三、验证制度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

十四、协调配套

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十五、鼓励转化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

十六、团体转国标

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

十七、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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