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管辖

基本解题思路:先定位被告-再定位级别-最后定位地域

级别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作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做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先中级后基层)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先不动产后X经过复议/限制自由X被告所在地)



管辖恒定原则: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影响。

跨区域管辖:经过最高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跨区域审理案件。

共同管辖的解决办法:原告选择/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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