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过的离婚案件:蜜月旅行前一晚,前女友偷走了被告的护照

导读

看到当事人拿着离婚调解书激动地跑出法庭,开心地与家人分享她重获自由的喜悦,我想,这大概就是家事律师的价值。

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不会判离吧?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就肯定不会判离吧?这是很多离婚案件咨询者开口问我的第一个问题。

的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就判离需要符合五种法定情形,否则,第一次大概率是不会判离的。

实际上,家事律师们都明白,要证明存在这些特殊情形,难度有多大。就说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吧,实践中很多夫妻离婚前确实已经分居了好几年了,但是因为这个第一次判离的少之又少。

为什么呢?因为法官真的很难判断你们是不是真的分居了。虽然说你们各自都有一个住处,但是谁知道你们会不会周末或者节假日偶尔约会一次呢?如果仍然有身体接触,那显然不属于分居啊。所以,法官们很少以这个理由第一次判离,其他情形也差不多。

曾经有当事人问我,到底怎么才能证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租房协议?房间监控摄像?亲人证言?不不不,这些都不能证明。最佳方式,是让对方亲口承认,没有其他,真的。

回到开头,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就真的没有希望判离了么?其实也没那么悲观,毕竟事在人为。今天,我们就跟大家分享下一个案例。

虽然已经过去三四年了,但孟律师依然对这个案例记忆犹新。一是因为这个案件中被告一开始很坚决的不同意离婚,最后却成功的调离了;二是因为这个案件立案时实在是费了好大劲儿。

接下来,我们详细跟大家分享下这个案例。

一波三折的立案之一:派出所百般刁难,不给开被告居住证明

被告不是北京户籍,且租房地点总是变动,立案时候新住处还不到一年,查不到暂住证信息。但要立案我们必须得提供被告的居住信息。

于是孟律师开启了与派出所斗智斗勇之路。派出所内管理本地人口和暂住人口的不在同一个部门,于是民警说不是本地户籍不归他们管,让我们找负责暂住人口的部门;但这个部门说他们的系统信息没有民警那边全面,让我们找民警,来来回回的踢皮球。

最后好说歹说的有人愿意管我们了。结果被告新住处片区的民警说系统查不到他信息,可能刚搬来不久还没登记,但是能看到他原来在另一个片区住了挺久,让我们去另一个片区派出所开证明;我们去了另一个片区派出所,那个片区民警又说系统更新,原来的信息都看不到了。

后来,孟律师也忘了怎么找到了原住处派出所的一个副所长,副所长大概是见我百折不挠,无奈之下跟我讲了些“肺腑之言”,说让我去新住处的派出所,他们那肯定有信息,还让我不要跟他们说是他告诉我的,哈哈哈。

当时我有一个同学在北京市政法委,原来在市公安局,于是我专门跟他请教了,他也说肯定能查到。

于是我底气十足的来到了那个片区派出所,结果民警还是说查不到。

然后孟律师真的愤怒了。明明有文件规定律师可以查询人口信息,而且也跟政法委的同学、相邻片区派出所的副所长确定了,系统内能查到,为什么不给查?!后来孟律师也不知道是政法委的同学、还是副所长、还是正气十足的气势起了作用,反正其中一个民警被他们领导叫过去了,五分钟后,孟律师拿到了被告居住证明。

一波三折的立案之二:法院立案再受阻,民诉法司法解释救了我

大家以为千辛万苦拿到了被告居住证明,就能顺利立案了么?不不不,还有法院那一关呢。

孟律师记得很清楚,那天一大早就到了昌平法院,结果审核材料的小姑娘非说材料不合格,因为被告居住证明只能证明目前被告在昌平,但是不能证明他已经在这里住满一年了,也就是说不能证明昌平就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以我们得去被告老家立案去。

好在孟律师做了万全准备,赶紧搬出来法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我们不能证明昌平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但至少证明了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就是昌平,那么昌平法院就应该管辖。

但是审核材料的小姑娘说他们从来没有依据这个立案过,必须得有证据证明昌平是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才行。孟律师一听就着急了,开始据理力争。

最后小姑娘找到了立案法官,立案法官自己也拿不准,又跟另一个立案法官商量,但是他们都拿不准。最后乜办法,他们给开了一个专用窗口,让等着,他们去跟领导请示;大概半小时后,他们说可以在昌平法院立案,但是不能在本院立案,得去某个派出法庭。

天呢,在本院这里孟律师可是足足耗了一上午才说服了立案庭法官,哪敢轻易去别的派出法庭,万一那边又不给立呢?孟律师表达了强烈的担忧。于是立案庭法官给派出法庭的某立案法官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于是孟律师赶紧赶过去派出法庭,下午终于成功立案了!常常地松了一口气!

案情简介:蜜月旅行前一晚,前女友偷走了被告的护照

先简单介绍下案情。原被告都是少数民族,而且这个少数民族一般不与外族通婚。三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相亲见面;此后一年半,被告约原告第二次见面;一个月后,原告考虑到双方同族,适合结婚,接受了被告表白确定恋爱关系;此后11个月,双方于春节期间登记结婚。

春节假后2月22日,双方回到北京,原告第一次去被告处住宿,发现被告住处堆满了女性衣物及用品,被告解释说是房东物品。

双方本打算于2月24日去土耳其度蜜月,现被告突然告知其护照丢失;23日晚上被告前女友突然上门,与被告相互撕打,且不停辱骂原告。

至此,原告才知道:被告护照是前女友偷偷拿走的;被告与其前女友同居十年;被告住处女性物品全是其前女友的;被告一直开的车是前女友的。至今为止,被告仍与前女友藕断丝连,且与前女友诉说原告隐私、侮辱原告;被告一直主动与前女友联系,前女友一直误以为被告仍对她有情;被告多次出轨、多次殴打前女友等。

蜜月取消了,原告原谅了被告。但一个月后,被告前女友又上门来,三人再次争吵、撕打。至此原告心灰意冷,二人开始分居。

第一次开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终于等来了第一次开庭。被告的态度是坚决不同意结婚,理由是认为两人尚有夫妻感情,目前只是存在误会而已;而且其与前女友也已经彻底不再联系,不会再影响二人生活。此外,被告还当庭大打温情牌,试图挽留原告,同时表演给法官看。

但无论如何,原告坚决要离婚。

临近庭审结束,被告虽然仍然坚持不离婚,但却要求原告将其名下的宝马车返还给他,理由是这是被告借原告名字购买的一辆车,如果二人不再一起生活的话,原告应将车辆返还。

作为家事律师,听到这句话,孟律师本能地觉得离婚好像有希望了,也许被告没那么坚决不离婚,可能有一部分原因是他觉得送了一大笔彩礼出去这么快就离婚了,心有不甘而已。因为原告一直主张的是这辆宝马车是被告给原告的彩礼,并非被告借名买车。

庭审最后几分钟,也不知道法官有没有听到被告这句话,但孟律师知道这次判离有希望了。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孟律师就跟原告详细复盘了这次开庭过程。同时也详细询问了被告的性格特点,原告说被告很看重钱财,工作这么久从来没给过父母多少钱。再结合被告在互联网行业工作,薪酬较高;而原告的收入相比被告,逊色很多。

于是孟律师想到一个策略。如果被告真的非常看重钱财,而且其薪酬又非常高,那么诉讼时间越久,对被告是越不利的,因为这期间被告的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是可以分割的。

还有一点,原告婚前的储蓄应该不少,而且很可能其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混同了。这一点对被告也是不利的。

虽然原告一直说,只想尽快离婚获得自由身,可以不要被告一分钱,但毫无疑问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极重要的谈判筹码。

接下来,孟律师进一步询问原告对宝马车的意见,原告再次确认宝马车的确是彩礼性质,但苦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过除了宝马车,被告的确没有给过原告任何钱财。而且,宝马车是在两人婚前购买的。

到了这里,我们基本确定了下次开庭的重点。

第二次开庭,法理加情理,被告突然同意离婚了

很快,第二次开庭了。被告的态度仍然是不同意离婚。于是我们按照既定的思路来。

辩论阶段,我们着重强调了几点:首先,原告是下定决心要离婚的,不管离婚过程有多难,原告是离定了,被告不必再抱任何和好的希望了。

其次,被告收入是原告收入的三倍多,如果被告同意离婚,那么原告可以不主张分割被告的存款;如果被告这次不同意离婚,那么原告会坚决要求分割现金存款。如果离婚诉讼持续两三年,从经济上来看,对被告极其不利,最后会人财两失。

第三,宝马车是彩礼,我们可以找媒人作证,而且除了宝马车原告没有给被告任何钱财;宝马车是在婚前购买的,目前两人已经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依据法律规定,彩礼不需要返还。但如果被告这次同意离婚,原告愿意给被告一些补偿。

第四,被告父母在老家到处散布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原告,原告已经收集到证据,如果被告这次不同意离婚,原告接下里会立即着手起诉被告父母。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可以不再追究。

听到这些,显然被告脸色不太好看了,也跟其律师商量了一下。但开始仍然是坚持不离婚,而且还主张借了其亲姐姐一笔钱尚未偿还,并且找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后,经过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发现证人所述情况与被告所述不同。

后面的法庭辩论阶段,我方仍然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法。

关于法理。一方面,婚前恋爱时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其长达十年的同居史,且与原告第一次相亲时尚未与前女友分手,说明二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另一方面,二人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分居,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此外,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仍然持续地主动与前女友联系,开着前女友的车辆,家里放着前女友的衣物,就连门锁前女友都能打开,还不时在前女友处诉说原告的隐私,这充分说明被告根本不珍惜二人的婚姻,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尊重不爱护原告。两人走到离婚这一步,完全是被告的过错。

关于情理,我们再次强调了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其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

然后是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其开始仍然是坚持不离婚,后面突然顿了一下,然后说,好,我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对视了一下,简直有点不敢相信!

于是,法官当场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收缴了结婚证,拿到离婚判决书后,孟律师看到原告飞快的跑出法庭,激动地告知其母亲:妈,我离婚了,我自由了!

这大概就是家事律师的价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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