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知识原理」读后感
在《人类知识原理》中,贝克莱以经验主义论证了人类没有“抽象概念”能力,以此为基础,进而反驳了洛克等哲学家对于物质的种种理论,取消了“物质客观实在”概念,重新界定“存在”,并最终建构了一个唯心主义世界。接下来将主要是通过阅读《原理》与相关文献,对贝克莱的唯心主义进行理解重构和反思。
贝克莱面临的问题是解决笛卡尔遗留下的 “心物二元论”困境,同时他也想要杜绝怀疑主义的危险,于是他走向一个另一方面的反直觉极端——直接消解物质客观实在。这样一来,世界上存在的只有观念与心灵,不再具有客观的哲学意义“物质”,以此避免解释“物质”反映“心灵”的理论矛盾,也直接消解了怀疑主义的怀疑实体;同时这样的唯心世界观并不会对正常的生活和实践产生颠覆性影响,还巩固了宗教神学的统治,的确是一举多得。以下将对其理论进行重构,以窥测其严谨的逻辑证明过程是如何建构了这样一个完整的唯心世界体系。
一、理论重构
(一)对抽象概念能力的反驳
基础理论:人不具备抽象概念的能力。
贝克莱在绪论中首先采用经验主义思考方式,通过向内的反省,发现自己无法想象出一种不依附于特殊物质的独立性质。由此得出结论,人是不具有抽象观念的能力的,当然此处的抽象观念指的是抽象一个普遍观念,而不是具体事物的观念。简单的论证如下:
P1.人的脑海中无法单独想象思考出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性质
P2.经验告诉我们,各种事物的性质或样式,并不能各自独立存在
C1.事物的性质或样式是不能单独进行思考的
P1作为大前提,是贝克莱根据经验得出的结论。他在原文之中举出了很多例子:
不论我想象的手或眼是什么样的,它一定不能没有一种特殊的形象思维或者颜色。(p8)
确实从经验来看,我们无法将一个完全独立的性质抽象到脑海之中。去抽象快或者慢的运动,我们在想象中必须同时抽象一个承载运动快慢的物体广延;我们思考一个“人”的观念,这个人必然也是有颜色、有高矮胖瘦的,“人”这个概念在我们的脑海中无法形成脱离“颜色、“高矮”……等其他性质的独立概念。
在绪论之中,贝克莱还从经验角度,得出普遍观念无法与特殊事物分离的结论,同样也是因为,普遍观念是一个共性的集合,是对特殊性的剔除。他提出
“文字不是抽象的普遍观念的标记,而是同类特殊观念的标记”。
而哲学上“物质”的观念,就是最大的同类特殊观念标记,至此,贝克莱开始了对这个“最大同类特殊观念标记”进行解构。
(二)物质实体概念的消解
主体理论:否认“物质实体”概念
贝克莱建立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基础在绪论中搭好,之后他则开始了对物质实体概念的反驳。具体的攻击点在与洛克的等哲学家建构的物质实体概念——一般的存在概念与支撑偶性概念(p30)。针对一般的存在概念,贝克莱的主题论是,外物对象都只是我们借感官所感知的东西,而我们所感知的又只有我们的观念或感觉,可见我们无法知晓外物可以离开我们的感觉而存在。即对于外界物体的实在存在无法证明(p30、31)。
“物质”这一概念只是一个假设。我们所能获得的一切认识都只是感官的观念,我们能确定存在的也只是我们已获得的观念,对于外部世界假设的物质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其次,针对支撑偶性概念,贝克莱认为洛克的自身理论都并未解释清楚。他对此认为物质不是性质的支撑载体,反而是性质组成了物质,即——物质是性质的集合,物体就是可感性质的集合或可感性质本身。并且,因为性质是观念,而物质是实体,实体如何承载观念?此处的核心在于,贝克莱认为只有观念能反映观念。
贝克莱对“物质实体”的再一有力批驳是对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理论自相矛盾的指出。洛克等人承认,第二性质(颜色、滋味……)确实存在于心灵之中,它们受心灵影响,因为不同的心灵对同一事物会产生不同的性质描述。但同时他们认为第一性质(广延、运动状态、数目……)则是独立于心灵之外的,并且这些性质存在于所谓物质的一种不能思想的实体之中。贝克莱对此进行批驳的简单证明过程如下:
P1. 各种事物的性质都是联系在一起不能分开的(绪论已经证明的经验主义大前提)
P2. 物质的第二性质存在于人心灵中
C. 物质的第一性质也必须存在于人心灵中
这一反诘论证(p26、27)其实是运用了第二性质作为桥梁、结合绪论中通过经验分析得出的性质无法独立存在的前提,而得出的论证结果。而这一论证并没有直接从正面说明第一性质为什么存在于心灵之中,紧跟其后的第二反诘论证(p27)则点出:第一性质都是相对的性质,是跟随感觉器官的组织或位置变化的,于是根本不能存在。第三次反诘论证则从正面试图证明第一性质是同样受到心灵变化的影响的,但是并没有完全成功。
整个过程相互补充,首先证明物质无法成为性质的支撑(载体)——物质实体概念中的相对概念消弭。其次针对物质实体的一般存在概念:抽象普遍概念的能力人类并不拥有(绪论证明)——物质实体概念的一般存在概念消弭。
至此贝克莱的论证已经尽数将物质实体性(物质的普遍观念)这一概念消弭了,并且是从物质自身的定义进行的内部攻破。
(三)重新界定“存在”
完成以上内容后,贝克莱对于“存在”进行重新界定,将个别可感事物的实存认知转变纳入感觉观念的世界之中。
P1. 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都只存在于心灵之中
P2. 物质是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集合
C. 物质只存在于心灵之中
在以往的世界观中,笛卡尔的心物二元论认为存在着外界物质和内部心灵。而贝克莱建立的新世界观里,由于物质是性质的集合,性质又只是存在于心灵之中的观念,所以物质也是存在于心灵之中的观念。至此世界就只存在两种不同的东西:感知的“心灵”,和被感知的“观念”。具体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为了降低理论的破坏性,区分物质观念与精神观念,贝克莱用“上帝的心灵”来完善理论体系,即在此基础上引入“ideas of imaginations”与“ideas of sensations”,人类的心灵制造想象观念(对应通常意义的意识),而上帝心灵制造的是感官观念(对应通常意义的物质)。并且将日常的因果关系理论重新定义成符号的语义关系去理解,观念不导致观念,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只是符号之间的表示(p55)。人类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多地掌握这种符号关系,更好地生活。自然科学,在某种意义上,是帮助我们理解世界符号系统的字典。
以上即是对于《原理》论证的部分重构,贝克莱在书中从对“抽象概念”的经验思考得出“性质无法独立存在”的基础理论,在第一部中详细逐步地对物质实在的多个概念逐步击破,证明了物质也是存于心灵中的观念,最后重新定义存在,至此唯心世界架构完成。
二、一些反思
(一)感官的尴尬境地
最后在贝克莱建立的世界观中,存在只有感知与被感知,即世界只有观念和心灵之分。那么我们用以获得的观念的“感官”:眼睛、鼻子、耳朵、手臂……是应当属于观念,还是属于心灵呢?感官是用以感知观念的,归于观念范围好像并不合适。我们并不能说用观念去获得观念,因为观念是被感知方,而且贝克莱认为观念没有主动能力;但是同时如果将感官归入心灵范围,我们的观念却又并不处在眼睛耳朵手臂之中,甚至我们能够获取有些感官的观念。比如说我能看见我自己的手,此时我的手是处于我心灵之中的观念,但同时我用我的手伸进火之中,手又称为了我获取“痛”这个观念的媒介。
上述种种都是否还是说明,在感官和心灵(人类心灵,不是上帝的绝对心灵)之中仍然存在链接的第三方?
(二)人类心灵能动性成为必然符号
贝克莱的认为,唯一有主动能力的是心灵(包括人类的心灵和上帝的心灵)这样以来,如果我的手臂举起是一个感官观念,那么,它与我的心灵就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换言之,我的心灵对我的身体以及身体之外的物体也没有任何主动影响能力。之所以我们觉得有这样的能力,是因为上帝和谐的安排,使得特定感官观念恰好在我们希望创造它的时候出现。这抹杀了人的主动创造性。
(三)对理性的差别化运用
在论证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不存在时,针对“心外存在的无思想、有广延的实体物质”贝克莱说这无法通过经验证明其真实存在,也是因为我们无法想象出这样一个不依赖于心灵存在的物质。他指出,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者对于心外物体的定义是只能由理性推测出来的(“因此,我们如果尚能知道外界的事物,则只有借助于理性了”),但是贝克莱对于理性推测的结论是并不承认的(p31)。同样可见端倪的更多在绪论之中,对“人不具备抽象概念”这一论题的论证,也相当于是直接否定了人获取知识的理性手段。
由此可知,贝克莱并不依赖理性,认为理性的推测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之后,“理性”一词再一次出现在了书内,这一次贝克莱却运用理性去推测了“他人精神”、“上帝心灵的存在”(“我们之所以能了解到自己的存在,乃是凭借于内在的感觉或者思考,我们之所以能知道别的精神的存在,乃是凭借于理性”)。这对于理性的差别化运用显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矛盾。
(四)概念究竟能否脱离表象?
贝克莱在全篇的证明过程中,对于“概念不能脱离个别具体事物”或者“性质不能独立被抽象(独立存在)”这一条件运用颇多,可以称作是架构的基石,这样的条件来源是贝克莱的经验。经验来源是,贝克莱认为人不能单独想象出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性质。通过反思,这里我试图证明p1为伪:
P1. 人的脑海中无法单独想象思考出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性质
P2. 黑色不能不依附于广延等性质存在
C1. 人的脑海中无法单独想象思考黑色(p1、p2)
P3. 我闭上眼睛时即是抽象出(看见)了黑色这一单独的性质,除此之外无他
C2. C1为伪
P4. P2为真,且从P1、P2到C1的论证有效
C3. P1肯定为伪
当然以上的反驳只是一个尝试,如果从p3来证明黑色是可以不依附广延等性质而存在以否定p2,则以上的反驳证明就貌似失败。但是从直觉上来看,颜色确实是无法单独存在的二维性质,需要承载到三维物体之上。此处有待商讨,暂且如上。
对于贝克莱的“存在即是被感知”有太多的误解,从《原理》之中,我们可以发现,贝克莱否认的并不是物质的存在,而是哲学上可以脱离感知物质的存在。其在经验主义逻辑范围内具有强大说服力,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有关“理性”推测的认知上,贝克莱并没有做出很好的批驳和解释,甚至有差异化运用的矛盾所在。同时在经验推论的范围内,由于本人的阅读量所限,以上的思考可能很多有着谬误之处。所以就写到这里为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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