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山刘海龙案”看中国法治的进步

从“昆山刘海龙案”看中国法治的进步

事件的开头要从数日前的一个夜晚说起,那天开着宝马香车载着美女的刘海龙和蹬着两个轮子的自行车的于海明相遇在街边路灯摄像头下,宝马霸气侧漏侵入非机动车道,二人险些相撞,刘某财大气粗,于某理直气壮相持不下遂起争执,后刘某返回车中拿出砍刀追砍,过程中砍刀掉落,被于某抢到刘某反被刺伤,最后失血过多而死。

过了几天事件出现第一次转折,好像是昆山市一位法官说:“此案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遇到坏人,最好还是跑。”此言一出,网上舆论哗然,恶人当道,好人没好报的吐槽铺天遍地。这一案件的热度再一次上涨。

直到今天剧情又出现反转,“刘海龙案”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撤销诉讼。舆论一片叫好,广大群众无不有一种拍手称快之感。

今天碰巧在食堂吃饭看到电视上播放了现场二人争斗视频,我用拉片的眼观审视一遍,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if !supportLists]1、[endif]刘某砍伤于某全为挫伤

[if !supportLists]2、[endif]于某在刘某丧失危害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仍旧追砍,违背了正当防卫的原则,所幸没有砍中。

[if !supportLists]3、[endif]就在法官觉得此案件很难按照正当防卫处理时,剧情逆转,案件最后以一个大众满意的结果结束。

上述这三点可以说明许多问题,刘某作为随车携带砍刀之人,不应当不会正确使用砍刀,但是在殴斗过程中,未能对于某造成实质性伤害,说明刘某并未起杀心,不过气血上涌,想要将对方狠狠殴打一顿。

按照视频来看,于某追砍刘某的过程并非是电视所说连续,相反是在刘某逃跑之后,刘某已经无法威胁于某生命安全。于某仍旧追砍,所幸未砍中,不然这个案件或许就不会这样宣判。

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案件都在社会层面上引起广泛关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媒体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典型案件,尤其是此前未曾出现或者未曾认真对待的案件关注度前所未有的提高。

舆论与媒体对于法制的监督是其应尽的职责。

表面上看,大众对于这些案件的关注无疑更加有效的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宣判。但是在舆论监督之下,是否存在舆论干预司法的现象或者可能仍然是需要警惕的。

舆论对于司法进程只应当起到监督的作用,而不能参与其中,并进行干预,司法的公正没有相对二字,必须保证绝对的公正。

尤其是面对以前从未出现的案情,一个案件的宣判不但直接影响双方,并且会对后来的此类案件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在判决之时必须慎重。防止为了照顾舆论而采取“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态度处理案件。

总的来说,此案的处理非常圆满。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好人得到庇护,坏人得到惩罚。中国司法体制的进步也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透明化、公正化得到有效体现。

但是我们要记住的是:好人没有被处罚,并不是因为他是好人,而是因为他没有触犯法律。

而对于舆论与法律二者的关系仍旧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深入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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