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信用卡作为当今时代很方便也很好用的金融工具,特别是信用卡还可以为很多人因为资金周转带来便捷,所以很受大家欢迎。随着信用卡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办理信用卡用户也越来越多,同时在使用信用卡后因各种原因发生逾期的用户也越来越多。然而大家都知道,信用卡一旦逾期就会被银行罚息,催收,甚至可能被银行起诉。由此,很多婚姻家庭因为信用卡欠款而发生纠纷,特别是对于不知情的一方,配偶因为信用卡欠款而受到波及,甚至要为信用卡欠款一方承担巨额的还款义务感到无辜无助和无奈。
为了弄清楚在婚姻关系中,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就要先弄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请大家参阅本公众号在2020年4月27日发布的题为《什么情况下构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信用卡的欠款该由谁来还?该信用卡欠款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这许多的疑问让大家困惑不解。由此可见,婚姻关系中信用卡欠款责任界定的问题是困惑人们的一个难题。很多家庭更是因为这个问题导致家庭破裂夫妻离婚,对夫妻及婚姻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对于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应该根据欠款一方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信用卡都是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供个人使用,所以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欠款属于个人债务。
然而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欠款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如果是主要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应当认订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欠款的债务虽然可以界定偿还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只会记在持卡人一人名下。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也会对另一方申请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那么,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夫妻双方离婚了,该欠款究竟应该由谁来还?是欠款的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问题就明确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中,信用卡欠款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述第一条中所述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还款责任;【注: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的,那么,其中一方的信用卡欠款,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夫妻承担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如果夫妻一方信用卡欠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律师提醒
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巨额负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一般并不会因新规而风险降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