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对“人性本善”的论证

《三字经》开篇即言:“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意思是说,人在幼小的时候本性是善良的,只是养成不良习惯后才远离善良,形成恶。换言之,恶是后天养成的,善才是先天本能的,即“人性本善”。

但这只是提出“人性本善”的观念,而没有证明,历史上也鲜有证明。通常认为,孟子是少见的对“人性本善”作出证明的人。当代“国学大师”们经常引用的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孟子在《孟子·告子上》中提出 “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

意思是说:“水虽然不分向东流还是向西流,但是难道不分向上流还是向下流吗?人性向善,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人性没有不善良的,水没有不向低处流的”。

这里讲的只是“向善”而不是“本善”,只是用水之物性来比喻人性,是比喻而不是证明。

在儒学和哲学上讲,“人之初,性本善”的真正含义,其实就在于人的向善之心,人有善的欲望和力量,人性的趋势是向善的。

不错,人确实有向善的一面,这有大量的事实可以佐证。由于人是群居的社会性动物,“它们”害怕孤独,彼此需要帮助,所以会本能地相互示好,彼此配合。问题是,所有群居动物都具有社会性,狼群雁阵、蜂团蚁窝,成员之间都有相互示好、彼此配合的特性,都有向善的一面。难道说,狼的本性也是向善的?如果是这样,“狼心狗肺”就真的没法解释了,人性兽性更没法区别、混为一谈了。这显然荒谬。

关键是,人也有向恶的一面,这也有大量的事实可以佐证;兽更有向恶的一面,骂人的狠话“衣冠禽兽”就是用“兽”来形容“恶”。

既有向善的一面,也有向恶的一面,这已经说明“向善”和“向恶”都不是根本,都是在特定环境下的特殊选择。究竟是选择“向善”还是“向恶”,这取决于“利”,“利”才是最终的目的。换言之,“向善”或“向恶”都只是过程中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趋利”才是最终目的,“趋利”才是根本。动物如此,人也不例外。这才是问题的真相。

孟子又讲:“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善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

意思是说:“仁义礼智,人皆有之,都不是由外在因素强加给我的,而是我本身固有的,只不过平时没有去想它因而不觉得罢了。所以说:‘探求就可以得到,放弃便会失去。’人与人之间有相差一倍、五倍甚至无数倍的,正是由于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天生资质的缘故”

这里用到“人皆有之”“我固有之”,这就讲到“本善”问题了。

然而,在这段话里,孟子首先就提出“善恶之心,人皆有之”,并将“恻隐之心”“恭敬之心”“善恶之心”并列陈述,紧接着就说四种心“我固有之”。这显然只是提出观念,而不是论证,或说,是用其余三种心与“善恶之心”进行类比。如果这也算类比论证的话,那么,同样的类比同样可以放在狼群雁阵之中,母狼对幼崽也有恻隐之心,对头狼也有恭敬之心,相互打闹中也体现出是非之心。如果这样,又将人性兽性混为一谈,“狼子野心”就更没法解释了。显然荒谬。


孟子在《离娄下》第十九章中讲:“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

 意思是说:“人区别于禽兽的地方只有很少一点点,一般的人丢弃了它,君子保存了他。大舜明白万事万物的道理,明察人伦关系的实质,因此能遵照仁义行事,而不是勉强地为了显得仁义而施行仁义”。

这是用仁义的“性善”把人性与兽性区别开来,并把以大舜为代表的君子因保存了善而定义为人,把因丢弃了善而与禽兽无异的庶民定义为非人。

看来,孟子对于“人”的定义与我们所理解的“人”的含义不同——只有性善的才是人性的,只有人性的才算真正的人。反过来讲,所谓人,就是有人性的,没有人性的就不能算人;所谓人性,就是性善的,性恶的就没有人性,就是兽性。

这个逻辑没有问题,很严密,也必然能推出“人性本善”的结论。因为这里“人”的概念已经被“性善”所界定,这样的“人”当然是“性善”的。

然而,前提却令人质疑。“性善”是区别人与兽的标准吗?是人所唯一具有的吗?不是。舍命护崽的母狼也“善”到极致,也是出自本能的本性,是最感人的“性善”。性善的才是人性的,则,母狼是具有人性的;人性的才算真正的人,则,母狼是真正的人。至于被狼群抛弃的孤狼就只能算丢弃“性善”的庶民了。荒谬至极。

看来,孟子的论证并不能令人信服。

摩尔很干脆,英国伦理学家摩尔在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说:“善是不可定义的”。——“善”像黄颜色的“黄”一样,是单一的,不是复合的,是不可拆分的,所以,我们无法用“善”之外的某个性质来定义“善”。具体论证过程如下。

(一),如果(1)“对于所有x,x是善的,当且仅当,x是D”是一个对“善”的定义,那么“善”表达了和D同样的性质,并且这两个表达式(“善”和D)意味着同样的东西。 

(二),如果“善”表达了和D同样的性质,并且这两个表达式意味着同样的东西,那么语句(2)“诚然x是D,但是x是善的吗?”和语句(3)“诚然x是D,但是x是D吗?”这两个语句表达了同一个琐碎而且自我回答(self-answering)的问题。 

(三),没有任何复合性质(其自身没有把善作为一个组成部分)或简单的自然性质p和任何表达式D,使得D表达了p,并且(二)里的(2)表达了和(3)同一个琐碎而又自我回答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引入这样一个表达式D。 

因此,没有任何“善”的定义,“对于所有x,x是善的,当且仅当,x是D”,其中D要么表达了一个复合性质,要么表达了一个简单的自然性质。 

所以,“善”是不可定义的,并因而“善”必定是表达了一个简单的非自然性质。

这种论证水平,已经上升到以严密著称的数学层面,很难驳斥。

如果是这样,“善”就不可言说,建立在“善”的基础之上的“性善”“本善”“人性本善”就更不可言说了,就只剩下信与不信的选择了。——若信,就可能与同样性善的禽兽为伍;若不信,什么又是“人”呢?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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