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与包容——《人的行动》读书笔记22

原文

正常与变态这两个极端的概念,只有在人类学意义上,把那些随大流的人与那些特立独行的人区别开来时,才用得着;在生物学意义上,它们也可用以区分那些善于保养自己和那些宁愿自残的人;在伦理学意义上,它们还可用以区分那些行为正当与那些行为不轨的人。但是在人的行动科学的理论框架中,不容许有这样的区分。对终极目的的任何检验都终归是主观的,因而是武断和随意的。

——4.2章节《行动范畴的初步分析——价值的等级》

批注

理解与包容

人的行动的科学没有“正常“与“变态”这样极端的概念,这是因为人的行动是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行动是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人的行动科学只研究人如何实现目的,不研究人的目的是什么。关于行动是正常的还是变态的判断,是我们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做出。“对终极目的的任何检验都终归是主观的,因而是武断和随意的。”

不对价值观做判断,我觉得这是“人的行动“科学的伟大之处。它体现的其实是一种包容心,即便我们对别人的行为不理解,如果它不会侵犯到我们的权益,就以一种包容的心态看待,所谓变态,只是我们不能理解的正常。

如果我们对别人的行为能多多包容,别人对我们亦如此,最终的结果,是每个人行为的边界被扩宽了,每个人的活动空间更大了,每个人也就更自由了。

胡适在其《容忍与自由》中说,“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就是这个道理。

你可能感兴趣的:(理解与包容——《人的行动》读书笔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