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缺位看明朝的倾覆—读《万历十五年》有感

    《万历十五年》一书从对万历皇帝,申时行,张居正,海瑞,戚继光,李贽几位人物的生平事迹的讨论角度论证了万历十五年是中国明朝错失转折之机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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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说,整本书从政治权利,军事,思想,经济等各个角度向我们展现了那个时代的明朝。我深深的感到,也许明朝的覆灭与法律的缺位有着极大的关系。

      明朝是有律的,审理案件等都需要依据所谓的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在一方面是儒家道德思想的强制化,另一方面,他不包括对人们物质生活的规定。

      西方的法律主要来源于商业市场,这样的法律的出现本身就有着为平等交换提供保障的目的。因而不难理解,西方的法律注重人权,物权和产权。但是中国的法律则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战争,在一开始是面向敌人的。以刑作为主要内容。它带有野蛮和暴力的属性。更强调对个人义务的规范。也因为它的暴力性,在古代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民间的纠纷则往往不以法律(或者说是刑)来作为衡量标准。

    明朝在社会底层设立了士绅乡老作为一个调解纠纷的机构,这样以道德为主要工具的机构无法承担起对个人的物权等方面更复杂的纠纷解决。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制度没有给商人以安全感和信心,商人担心利益受损而无处争辩,就会不敢将全副身家寄托于经商,甚至依然把买地种地作为人生价值的最高目标。金钱无法成为资本投入商业,那么现代商业也就无从发展。

      而以道德为本位的官僚治理方式也同样让官僚甚至皇帝感到痛苦。道德是一个人行事的最高标准。而法律则是一个人行事的最低标准。可以说,法律是道德上的圣人和拥有私欲的常人之间的缓冲。一旦失去这个缓冲,也就是法律上的缺位,那么对官僚的要求也就无形之中拔高了。到明朝中期,官僚制度已经成为整个帝国实际上的行政掌控者。然而并非每个人都是海瑞,权利的味道让人欲罢不能。开国之初建立的官僚制度让官员们一味付出和回报甚少,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要求每一位官员都成为圣人。一个让每个人都成为圣人的社会只会小人辈出。我们当然可以理解这样的观点。因为这很有可能会催生出阳奉阴违的人。人们是这样说的,却不是这样做的。在成为习俗上的规定之后,这样的阳奉阴违也就有了公共道德的认可。这是多么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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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简单的以道德作为行政乃至司法的工具,也让明朝的行政机构极为简单。再加之阳奉阴违和贪腐的出现,行政效率低下简单让明朝无法支持复杂的高效的现代军事的产生,也就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提升自身的国力。再加之道德上一方面认为武力是最坏的解决方法,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官僚的工作失败,另一方面中庸思想也不允许某一人以武力打破现存的社会平衡。因此大力发展军事力量几乎是不敢想象的。

    对于皇帝,官僚制度在极大程度上是于皇帝的职能的地位相一致的。官员只希望皇帝作为一个道德上的机构,维护道德上的社会平衡。而不希望他有太多的变动和自己的观点。

      至于思想家,一个思想的变动时需要社会因素的,明朝思想再跳脱变化也逃不开对儒家思想的解读。在当时的社会,儒家已成为对思想的束缚,社会在发展在复杂化,而儒家抽象并且不固定的人的观念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作为通知手段的任务。因此无数学者在做的也不过是让这个道德思想变得更符合当代社会。在这样变动的社会环境之中诉说儒家依旧能成为通知思想的合理性。 假若出现法律,这样的挣扎也许就那么悲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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